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8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詹智凱
蔣錫芬
被 告 雲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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