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右 一 人 許進德
選任辯護人 張修誠
翁如瑩
被 告 乙○○
丙○○
甲○○
戊○○
右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0五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乙○○、丙○○、甲○○幫助他人犯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脅迫未遂,丁○○處有期徒拾月,乙○○、丙○○、甲○○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戊○○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丁○○係捷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統公司)副總經理,捷統公司於民 國(下同)八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受託承辦,華業建築師事務所於八十一年二月二 十八日受臺灣士林看守所(以下簡稱士林看守所)委託,辦理士林看守所遷建台 北縣汐止鎮白孢湖工程,其中有關工程雜項設計、規劃、製作工程預算等業務, 丁○○自八十二年起間負責該項工程山坡地部分之開發設計及預算書之編製,提 供士林看守所核定招標底價,為受士林看守所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之人員 。丁○○自八十八年二月間與戊○○(已死亡,另為不受理判決)相識後,明知 戊○○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脅迫,仍基於幫助戊○○之意思,意圖為戊○ ○不法之利益,於八十八年五、六月間某日,在台北市○○○路靠近新生北路的 自助火鍋店內,將其所設計之前開工程詳細表(內含費用、應採購之物品、數量 、單價、規格,以下簡稱預算書)及設計圖,屬關於採購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交予戊○○,使戊○○得以了解該項工程之詳細預算及設計。二、乙○○、丙○○為戊○○友人李忠成(已死亡,業經不起訴處分)之子與李忠成 之友人甲○○,均基於幫助戊○○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脅迫,期能順利圍 取前開工程之意思,均以日薪新台幣(下同)一千元之代價,受戊○○僱用,乙 ○○、丙○○均自八十八年八月初某日起,甲○○則自同年月中旬某日起,均至 同年月二十一日中午止之上班時間,在台北縣土城市○○路三十三號士林看守所 前,連續於上班時間,自領標廠商所搭乘之交通工具監看係何家廠商領標,或以 尾隨領標廠商之方式,得悉領標廠商為何,再將所得資料交由戊○○指派,有幫 助戊○○犯罪意思,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小陳」,轉交戊○○,使戊○○ 得以了解領標廠商之數目及名稱。戊○○依據前開資料,於八十八年八月間某日 ,至台北縣汐止鎮○○○路○段四0二號三樓柏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柏盛營造),向該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建穎恫稱:「他(即戊○○)兄弟很多,很
多人要養,且認識竹聯幫鐘奎、二馬(馮在政),交情也不錯」等語,暗以幫派 報復方式脅迫陳建穎,要陳建穎不為投標。
三、嗣因乙○○、丙○○、甲○○,在士林看守所對面之雲林修車廠監看領標廠商時 ,為所方人員發現其等行跡可疑,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報請調查局派員協助調 查,同年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由調查局派員佯至士林看守所取標後,丙○ ○即駕駛DH─000一號自小客車跟蹤、乙○○騎駛ASN─一九二號機車尾 隨在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 組循線查獲,士林看守所即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開標前宣佈廢標,致戊○○ 之圍標行為未遂。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二時五十分,乙○○經約談到案供出 上情,再於同年月三十日由調查局持檢察官所發搜索票至戊○○台北市○○區○ ○街十六巷十二號四樓住處,扣得前開工程之設計圖及預算資料一份。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矢口否認有將士林看守所遷建工程設計圖說及預算資料交付戊○ ○,供戊○○圍標該工程之用,辯稱:伊同時有為戊○○處理一件竹東砂石場之 工程,不知是否不慎將士林看守所工程之預算書及圖說夾在其內,一併交付云云 。被告乙○○、丙○○、甲○○固坦承有受戊○○之僱用,在士林看守所前搜集 標廠商之資料後,再交予戊○○,惟均矢口否認有幫助戊○○圍標之意,辯稱: 不知戊○○搜集前開資料做何用云云。惟查:
㈠工程之設計圖及預算資料屬關於採購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按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招標 ,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 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有特殊情 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經上級機關同意,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 價。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是機關在辦理招標時,所取得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在招標公告前應保密。本件扣得之士林看守所辦理招標前,委託華 業建築師事務所,再由該事務所轉委託捷統公司,由被告設計規劃之預算書、設 計圖,為辦理招標所須之文書、圖畫,於招標公告前,自應保密。同法第二十七 條規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理之公告 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 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為 招標時須公告,與招標前應保密係二回事,辯護人爰引同法第二十七條認前開工 程之預算書及設計圖於招標公告前不須保密,顯有誤解。 ㈡士林看守所遷建工程之預算書及設計圖確係丁○○交予戊○○: 戊○○於調查局調查時供稱:被告丁○○於八十八年五、六月間將本案工程設計 圖說及預算資料交給我,因丁○○是我的朋友,想給我工作上的方便,所以親自
交給我,時間約在八十八年五、六月,地點在長安東路靠近新生北路的自助火鎬 店。我依據前開資料計算我的利潤,我以該資料傳真詢價,惟怕他人知道,所以 剪去「士林看守所詳細表及圖說」、「華業建築師事務所」、「統捷工程公司」 之簽證抬頭等語。於偵查中再供稱:前開資料確係被告丁○○所交付(參見八十 八年度偵字第二六0五四號卷第十五頁、七十六頁),且前開資料確自戊○○住 處起出,有前開資料扣案可佐,足認前開資料確係丁○○親自交予戊○○,供戊 ○○圖得不法利益之用,被告丁○○空言否認,自不足採。 ㈢被告丁○○屬受政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之人員: 查本件工程,係士林看守所於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委託華業建築師事務所辦理 用地開發計劃,華業建築師事務所再於八十一年十一年一日委託捷統公司就受委 託之前開工程山坡地部分為開發規劃,分別有委託契約書附卷可稽。被告丁○○ 為捷統公司人員,自八十二年起,負責該項工程之設計及預算書之編製,雖非直 接受託於士林看守所,惟其係受託於受士林看守所委託之華業建築師事務所,辦 理有關士林看守所遷建工程之部分事項,亦屬受政府機關間接委託提供規劃、設 計之人員,自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九條行為人之適格。辯護人辯稱:被告丁○○ 並非受託於士林看守所,無前開條文之適用,尚有誤解。 ㈣被告丁○○洩密未遂、幫助戊○○犯罪之犯行事證明確: 被告丁○○為受政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之人員,將前開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為圖戊○○之不法利益,於招標公告前將之交予戊○○,自該當於政府採 購法第八十九條之洩漏秘密罪。惟尚無證據認其已因而獲得利益,故其行為僅止 於未遂。
㈤被告乙○○、丙○○、甲○○均明知戊○○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脅迫,仍 為幫助戊○○之行為:
被告乙○○於調查局調查時供稱:約今年八月初某日,我父親李忠成告訴我,他 的友人「謝先生」因為想要承攬士林看守所遷建工程,要我與我大哥丙○○幫忙 謝先生到土城市○○路三十三號士林看守所的大門外,只要看見有廠商來購買本 工程之投標資料,就把所搭乘的交通工具車號抄下來,再交給一位叫「小陳」的 男子,隔天我和丙○○二人就到士林看守所大門附近的某汽車修理店門口處守侯 監看到看守所洽辦本工程的廠商。我父親告訴我,因為謝先生想要圍標本工程, 所以找他幫忙。甲○○是我父親的好朋友,是我父親叫他來幫忙等語。被告丙○ ○於調查局調查時供稱:約於八月初某日,我父親李忠成告訴我及乙○○,因為 他朋友謝董很想承攬本件士林看守所遷建工程,要我和乙○○幫忙謝先生到士林 看守所大門外,將前來領標的廠商資料、所搭乘的交通工具號碼抄下來,交予謝 先生指定,叫「小陳」的男子,隔天我乃和乙○○到士林看守所對面的汽車修理 廠監看前來領標的廠商。謝先生曾經來過現場看我們的工作狀況,大概只來過一 次。我父親李忠成有給我們二人每天一千元,作為加油和吃飯之用,我父親也告 訴我,等謝先生若包到本工程後,會另外再給我們好處。甲○○是我父親叫他來 現場幫忙抄車號,甲○○來現場五、六天。謝先生要我父親告訴我們,守到星期 六(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即可等語。被告甲○○於調查局調查時供稱:李忠 成於八月初曾請託我監控前述工程領標廠商。李忠成曾告訴我係一謝姓(即戊○
○)營造商有意圍標承攬前述雜項工程,須事先瞭解、清查領標及投標廠商,故 而要我等在門口(看守所門口)附近監控。李志成曾言明每天給我一千元,另於 事成之後(即順利圍標取得該工程),將另有好處,但未言明。我至士林看守所 前抄錄廠商車牌共計約五、六天等語,互核相符。且與李忠成於調查局調查時供 稱:因朋友戊○○從事營造業,非常想承攬本次士林看守所遷建工程,因此有圍 標之意而雇用我二個兒子丙○○、乙○○,於領標期間在士林看守所前注意廠商 領標動向。戊○○亦派了二名叫「小陳」及「甲○○」的男子在現場和我二個兒 子一起守侯,每天廠商領標的資料均由「小陳」帶走,交予戊○○等語。及被告 戊○○於調查局調查時供稱:在領標階段至開標期間,我請李忠成派出其二個兒 子乙○○、丙○○及朋友甲○○,本人則請營造業之友人綽號「小陳」,由上開 人士共同於領標期間,至土城的士林看守所前注意廠商的領標動向,若廠商駕駛 工程車其上有公司行號名稱,則予抄錄,若廠商搭計程車或一般轎車前來,則俟 渠等領標完畢跟監至其公司了解公司名稱,本人瞭解上開資料後原訂計劃在開標 前,先至該等公司拜訪等語。於偵查中供稱:乙○○、丙○○是李忠成的兒子, 我與他二人之父親是朋友常去他家泡茶,他二人叫我謝叔叔,是我委託他二人跟 蹤領標廠商,我向他們父親說給他們一天一千元工資等語相合。且被告被告丙○ ○、乙○○、甲○○在士林看守所前監看領標廠商之事實,亦有照片十張在卷可 稽,顯見被告丙○○、乙○○、甲○○,均明知戊○○欲以圍標之方式標取前開 工程,而受雇於戊○○,在士林看守所工程招標期間,搜集有意投標廠商之資料 ,幫助戊○○以不正方法標取前開工程。且被告丙○○、乙○○、甲○○自始坦 承有受雇於戊○○,為渠在士林看守所前監看領標廠商為何,並交付廠商資料予 戊○○,若戊○○無不法意圖,何須雇用被告三人在該處監看領標廠商,如有不 明,尚須跟監搜集廠商資料,是被告三人辯稱,不知戊○○搜集廠商資料所欲為 何,自與常情不符,尚難採信,再戊○○依被告三人搜集所得資料,向領標廠商 柏盛營造經理施脅迫,要其不要投標,被告三人自為戊○○之前開犯行之幫助犯 。
㈥被告戊○○依據丁○○所交付之工程預算書及設計圖、被告乙○○、丙○○、甲 ○○,為渠搜集之資料,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對廠商施脅迫: 證人柏盛營造經理陳建穎於調查局調查時證稱:前開工程我於八月初領標後,有 一名年約五十餘歲之男子,於本人領標後的數天,至本人公司汐止鎮○○○路○ 段四0二號三樓要求配合他圍標,該人即戊○○,戊○○至公司拜訪我,他說這 工程能不能讓給他,也就是他要圍標的意思,我回答按政府採購法,本案工程全 省上網,投標廠商將會很多,他要如何圍?但戊○○仍稱他自有辦法,並表示他 兄弟很多,很多人要養,且認識竹聯幫的鍾奎、二馬(馮在政),交情也不錯, 堅持要本公司讓出本項工程,最後本人被逼的表明立場,表示景氣不好,本公司 也須要承包該項工程,因此無法配合他圍標,希望能公平競爭,他才無趣的離去 。他的意思是要本公司不要投標。戊○○向我說他兄弟很多,和竹聯幫的鍾奎、 二馬交情很好,我聽起來確實是不舒服等語。按竹聯幫係列管有案之幫派,鍾奎 與馮在政更屬該幫中之要角,被告戊○○與投標廠商協商時施以前述言語,自是 以幫派報復方式向投標廠商為脅迫。雖證人陳建穎於偵查中翻異前詞,證稱被告
戊○○未提及四海幫或竹聯幫的事,並稱被告戊○○很善意云云,惟陳建穎亦稱 渠於調查局調查時所言不虛(參見偵查卷第一五四頁、一五五頁),是陳建穎於 偵查中所證,對被告戊○○有利之部分,尚難採信,附此敘明。 ㈦被告戊○○依據丁○○所交付之工程預算書及設計圖、被告乙○○、丙○○、甲 ○○,為渠搜集之資料,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對廠商施脅迫,惟因被告乙○○ 、丙○○、甲○○為監看行為時,為士林看守所人員所發覺,致戊○○之犯行未 遂,是前開四名被告之幫助犯行亦止於未遂。
八綜上所述,被告丁○○乙○○、丙○○、甲○○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二、核被告丁○○、乙○○、丙○○、甲○○明知被告戊○○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 而施脅迫,渠等仍基於幫助戊○○犯罪之意思,由丁○○交付士林看守所遷建工 程預算書及設計圖予戊○○,被告丙○○、乙○○、甲○○為戊○○渠搜集領標 廠商資料,為戊○○之前開不法行為施以助力,惟於開標前為士林看守所發現有 異,宣布停標,致戊○○之前開犯罪未得逞,被告丁○○、乙○○、丙○○、甲 ○○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項之罪之幫助犯。被告丁 ○○為受政府機關委託提供設計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而交付本件關於 採購應秘密之預算書、設計圖,惟尚未獲得利益,所為另犯同法第八十九條第一 項、第二項之罪。其所犯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論以較重之政府採購 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項之罪之幫助犯。公訴人認被告丁○○前開交付行為 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洩漏業務上秘密罪,惟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九條乃刑法第 三百一十七條之特別規定,二者為法規競合,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被告 丁○○前開行為應只論以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九條,公訴人認二罪間為想像競合關 係,尚有誤解,附此敘明。又被告丁○○、乙○○、丙○○、甲○○所為之政府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項之罪,因正犯戊○○之行為僅只於未遂,是前 開四被告之幫助行為亦屬未遂,應依法減輕其刑。再前開被告四人為幫助他人犯 罪之從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依法遞減之。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再本件犯罪已影響政府機關公開招標之公正性,並危及交易安全,如若 被告戊○○得逞,將影響公共工程品質,對社會之危害甚大,及其品性、生活狀 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示懲戒。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以幫助被告戊○○犯罪之意,交付應秘密之預算書、 設計圖予被告戊○○,被告丙○○、乙○○、甲○○以幫助被告戊○○犯罪之意 思,為戊○○搜集領標廠商資料,由戊○○於取得領標廠商之資料後,至領標廠 商,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清營造)、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德寶營造)等逐一拜訪,對柏盛營造經理陳建穎施以脅迫以外之行為,以 阻止領標廠商放棄競標,欲藉以達到圍標之目的,嗣因消息外洩而未遂。因認被 告丙○○、乙○○、甲○○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第一項 、第三項之罪嫌之幫助犯。公訴人認被告三人涉為前開罪嫌之幫助犯,無非以被 告戊○○於偵查中稱:「我想向他們協議,想做標前協議做小包」,「若他們得 標,我要做擋土墻、土方部份工程」,證人柏盛營造公司陳建穎於調查局調查及 偵查中之證言,足認戊○○以幫派報復方式向投標廠商為威嚇與脅迫之行為,意
圖使廠商不為投標及得標廠商轉包或分包之犯行,為主要論據。經查:戊○○於 調查局調查時固供稱:我們共蒐獲了十餘家領標廠商資料,經過濾後確定只有五 、六家有資格投標,我親自拜訪了柏盛營造、福清營造等公司(德寶營造知道有 領標,但未去拜訪),但均未談成等語,是依被告戊○○之自白,戊○○亦否認 有對德寶營造施強暴、脅迫或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且偵查中福清公司承辦人員 王吉盛(參見偵查卷第九十九頁、一二八頁)、負責工程工之江志宏、工程處處 長楊慧賓(參見偵查卷第一四一頁、第一四二頁)、德寶營造公司負責人陳偉明 (參見偵查卷第一二九頁)均證稱:未曾與被告戊○○接觸,是尚無其他證據足 認被告有對福清營造、德寶營造等廠商施強暴、脅迫或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為圍 標行為,就柏盛營造除脅迫外,亦查無被告戊○○有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為圍 標行為,此部分被告戊○○犯罪不能證明,從而被告丁○○、丙○○、乙○○、 甲○○就被告戊○○前開犯行,亦不成立幫助犯。惟公訴人認前開部分犯行與被 告丁○○、丙○○、乙○○、甲○○業經判處罪刑部分之行為有牽連犯(丁○○ 洩密部分)、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於八十八年初,因知悉士林看守所欲遷建台北縣汐止白孢湖,乃意圖圍取該項遷建之雜項工程,即於同年七、八月士林看守所公開招 標領標期間,向其友人李忠成(已死亡,業經不起訴處分)請求協助,並以每日 一千元之代價,僱用李某之子乙○○、丙○○,並夥同其所派遣之甲○○及綽號 「小陳」之男子,共同至台北縣土城市○○路三十三號士林看守所前,監視並跟 蹤領標廠商,並將所得資料交付戊○○,使謝某得以了解領標廠商之家數及住址 ,再由謝某至領標廠商,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柏盛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逐一拜訪,以阻止領標廠商放棄競標,欲藉以達到圍標之目 的,嗣因消息外洩,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 區機動工作組調查而未遂。因認被告戊○○所為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 項、第五項之罪。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戊○○業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死亡,此有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項、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本案被告丁○○、乙○○、丙○○、甲○○部分,經檢察官蔡顯鑫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宜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九條: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祕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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