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757號
TPEV,102,北簡,1757,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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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1757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張桂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5 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
簡易庭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幸華
                 書記官 薛德芬
                 通 譯 簡心怡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分別以新臺幣叁萬零肆佰柒拾伍元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壹佰叁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張桂福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 第1 項、第2 項分別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 ,475元及其中29,728元自民國94年7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及10%違約金;被告應給付原 告209,138 元自94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嗣於102 年3 月21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變更 該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0,475元,及其中29,728元自94 年7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209,138 元,及自94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先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92年6 月17日與向訴外人中華商業 銀行請領東森得易卡,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預借現金,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 原告有權請求被告一次還清欠款,並得請求被告給付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年息19.71 %計算之循環利息。㈡被告於92年5 月16 日與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申請 現金卡使用,借款利率係依年息18.25 %計算,如未依約償 還,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延滯期間利率則改按年息20%給付 。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訴之聲明一、二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而中華商業銀行將該上述債權讓與訴外人富全國際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全公司),嗣富全公司復將上 述債權讓與原告,爰以起訴狀繕本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並依 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清償如主文所示等語。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申請書、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 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歷史交易帳務明細表、電腦帳 務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消費借 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 記 官 薛德芬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56元
合 計 2,5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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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