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419號
原 告 酒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新民
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
訴訟代理人 鍾新堂
被 告 群饌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關於本件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尚有查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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