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0年度,309號
PCDM,90,自,309,200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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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三О九號
  自 訴 人 上內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 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亦定有明文。
三、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雖於自訴狀上記載被告甲○○,但未載明確實之性別、年 齡(出生年月日)、籍貫、住居所、或其足資辨別之特徵。四、本院依自訴狀所載無法傳喚被告。又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十四日裁定命自訴人於 收受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自訴人逾期未遵命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為證。本件自 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說明,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 堅 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 文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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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內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