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用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2年度,362號
TPEV,102,北小,362,2013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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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北小字第362號
原   告 蔡榮杰
被   告 余佩妏
訴訟代理人 鍾永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
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萬四千三百二十三 元。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余佩妏所有台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二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曾因浴廁天花板漏水與 原告配偶蕭秀微涉訟(本院台北簡易庭一○○年度北簡字第 七三七八號,下稱前案),經判決原告配偶蕭秀微除賠償系 爭房屋修繕費用外,並要就系爭房屋上方三樓浴廁修繕至不 漏水為止。原告花費修繕費用,僱請工人拆除三樓浴廁地板 及四周牆壁,發覺係公共管線破裂,原告認為浴廁漏水除排 糞管接頭漏水外,一半原因來自公共管線,因此有關修繕費 用,原告要求被告共同分擔,但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在大安區公所調解,被告並不接受共同分擔,故提起 本件訴訟。
㈡原告家漏水至系爭房屋,經三位師傅修繕均無結果,當時原 告曾告知被告可能是公共管線漏水,於是原告告知被告及四 樓住戶,如係公共管線漏水,是否大家共同分擔修繕費用, 四樓同意,被告卻堅持樓上漏水就必須修好;一百年十月原 告請師傅施作二間衛浴工程,開挖地板及牆面過程中,發現 公共管線的排糞管破了一個洞,整個牆面是濕的,當時有請 四樓及被告確認破洞漏水,並詢問如何處理,被告堅持家中 衛浴排放管線已遷外管,早已不用公共管線,要求原告及四 樓自行遷外管,如此就不必修復公共管線。原告不得已即自 行遷外管,而後為顧及公共管線若不封死,日後恐有漏水糾 紛,在四樓同意後並告知被告,被告卻推託當時為其施工之 師傅是否確已將管線遷出去其不太瞭解,仍需詢問其水電師 傅,隔日再向被告詢問,卻告知已找不到師傅。 ㈢被告稱詢問原告水電師傅有三個漏水部分:⑴牆壁及衛浴設 備和地板交接處;⑵馬桶糞管管路;⑶浴廁公共管線。原告



打電話請教為原告施工之水電師傅劉先生,其告知原告打開 後發現公共管線排糞管破洞,其他則沒有看到漏水現象,造 成地板溼的原因是從公共管線所流下來。因是公共管線壞掉 ,所以應由整棟所有權人按比例分攤,整棟有四戶,再考慮 折舊問題,所以原告請求全部修繕費用是十九萬四千五百八 十八元的八分之一款項,即二萬四千三百二十三元。 ㈣為了找到漏水原因,必須從每個可能的地方找起,一處一處 的破壞尋找,找到原因時已將整個浴室挖得面目全非,整個 重建工程就是因為要恢復被破壞的設施,當然是造成漏水原 因的公共管線擁有者必須共同負擔;前案鑑定有結果,並沒 有把鑑定報告給被告,開庭才知道鑑定結果,開完庭判決以 後,原告照法院判決去修理,才發現公共管線有問題;原告 認為前案判錯,並不是原告家浴室在漏,後來大家放棄用公 共管線,大家都各自接各自的管線。
三、證據:提出工程費用計算表一件、收據影本二件、統一發票 影本三件、照片六張、同意書影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略稱:
㈠系爭房屋於一百年二月因廚房煮菜位置天花板發霉,及浴室 燈座爆裂、房屋漏水而請求原告夫婦修繕,但原告夫婦不予 理會,被告配偶即向本院提起訴訟,經前案判決原告配偶敗 訴,中間經過一年六個月時間,原告常以「我不會、找沒人 來」做為不修藉口。
㈡經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鑑定,原告三樓屋內設有兩 間衛浴,廁所地磚及浴缸磁磚裂縫,造成浴室積水滲入二樓 RC板造成漏水,修復方式為三樓衛浴設備拆除,地板重新做 防水處理,預估三樓部分修繕費用應為工料費六萬元,衛浴 設備費三萬元,合計九萬元。
㈢前案於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判決,同年九月十七日核發確 定證明書,原告一直拖到同年十月二十二日才修繕(同意書 載有日期),且直到現在還在漏水,原告所僱之水電師傅說 有三個漏水部分:⑴牆壁及衛浴設備和地板交接處;⑵馬桶 糞管管路;⑶浴廁公共管線。浴廁公共管線破裂一事,發現 當晚原告有告知,並咄咄逼人要被告簽署不使用公共管線同 意書,不然要請師傅用水泥封公共管線,被告因未找到原來 的水電師傅,故並未簽署。
㈣前案判決修復方式為:三樓衛浴設備拆除,地板重新做防水 處理,這是法院的判決,故原告應該自行負擔至不漏水,而 且公共管路又沒修,有什麼理由要被告共同分擔原告兩個浴



室全部的錢,且若有修浴廁公共管線,其修補的費用應該是 全部修繕費用的一小部分,不應該以全部費用來做計算。三、證據:無。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案卷。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基於前案判決而就系爭房屋上方之三樓浴廁進行修 繕,修繕過程中發現除排糞管接頭漏水外,公共管線的排糞 管破了一個洞之事實,被告並無爭執。兩造爭執重點在於: 原告基於前案判決所支出之修繕費用,得否基於前揭事實要 求被告分擔八分之一?若為肯定,被告應分擔之修繕費用數 額為多少?爰說明如后。
二、公共管線的排糞管破了一個洞,縱為系爭房屋漏水原因,但 無從認定係唯一原因,原告基於前案判決所為浴廁修繕,應 由原告自行承擔費用:
㈠關於系爭房屋漏水之原因,前案送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 公會鑑定以:三樓屋內設有兩間衛浴,廁所地磚及浴缸牆角 均有裂縫,且房屋內牆也有漏水情形,鑑定結果:三樓廁所 地板及浴缸磁磚裂縫,造成浴室積水而滲入二樓RC板造成漏 水(參見該會鑑定報告書,附前案卷內),然原告僱工修繕 三樓浴廁過程中,發現公共管線的排糞管破了一個洞,有原 告所提出照片為證,被告對此亦無爭執,顯見除前揭鑑定報 告書所示之漏水原因外,至少尚有公共管線排糞管破洞之漏 水原因存在。
㈡原告主張就三樓浴廁支出修繕費用共計十九萬四千五百八十 八元,然因系爭房屋之漏水原因牽涉公共管線排糞管破洞問 題,再考量三樓浴廁以新換舊之折舊因素,請求被告分擔八 分之一款項即二萬四千三百二十三元云云。惟查: ⑴如前所述,公共管線排糞管破洞之漏水原因,並不排除前 揭鑑定報告所示之漏水原因,且原告起訴狀自承「排糞管 接頭漏水」亦屬系爭房屋漏水原因,則基於公共管線排糞 管破洞以外之其他漏水原因,原告仍必須修繕三樓浴廁, 自無要求被告分擔三樓浴廁修繕費用之理。
⑵更進一步言,關於公共管線的排糞管破洞問題,原告自承 後來大家放棄用公共管線,大家都各自接各自的管線(參 見本院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筆錄),顯見該 公共管線確如被告所辯,原告並未修繕,原告實無理由要 求被告分擔三樓浴廁修繕費用。
三、綜上所述,原告本於費用分擔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 萬四千三百二十三元之修繕費用,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他爭點,於判決 結果無影響,故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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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