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2年度,1022號
TPEV,102,北小,1022,201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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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02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柯崴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美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79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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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