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02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柯崴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美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79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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