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黃睿紘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被 告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廉
訴訟代理人 顏良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