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扣除薪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2年度,42號
TPEV,102,北勞小,42,201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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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42號
原   告 鍾繼麟
被   告 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扣除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臺北市大同區,有被告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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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