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2203號
TPEV,101,北簡,12203,20130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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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203號
原   告 蔡淑燕 
訴訟代理人 侯福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謝快達蔡秀麗間請求
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快達現於桃園縣台北監獄服刑中 ,聲請鈞院准予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云云。二、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 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0條訂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解除其與被告活麗自動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活麗公司)、謝快達蔡秀麗簽訂之杯式飲料自 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並返還新臺幣(下同)250,000元 予原告,惟共同被告活麗公司、蔡秀麗主事務所及住所地分 別係在臺北市中山區、萬華區,均為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 ,本院有管轄權,故原告聲請將本案移送至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難認有理,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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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