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1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上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來
訴訟代理人 陳儀娟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張安婷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秉逸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6 月1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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