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792號
TCEV,102,中簡,792,2013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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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7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張軫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柒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柒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申辦予備金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 式動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但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 納每月應還款之金額,倘未依約繳款,原告得依約自應付還 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依年息百分之20計算 延滯利息,詎料被告自民國(下同)94年11月4日起未依約 繳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0萬8743元及其中本金19 萬2763元部分自9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延滯利息,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提出聲明異議狀( 即對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為聲明異議,原告之聲請即視為 本件之起訴)載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予備金 現金卡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現金卡催收帳卡查詢畫面 、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為證,堪信為真正。雖被告聲明異議 狀載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未舉證以實其說,委無 可採。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確定訴訟費用為221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被告 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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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