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
上 訴 人 鄭堃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05年9月29日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上訴字第2283號,起
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194號,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297、2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 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等上訴不 合法之情形,乃第二審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如其上訴 無此情形,法院應為實體判決,竟誤為上訴不具備要件,而 諭知程序上駁回之判決者,即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5款法 院不受理訴訟係不當之違背法令。從而,不服第二審法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規定,以上訴不符合具體理由之要件而 從程序上駁回之第二審判決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理 由書狀如果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之不受理 訴訟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但書之情形者,自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 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鄭堃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明確,經 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共3 罪刑之判決 。原審以其上訴書狀所敘述之理由,不合具體之要件,駁回 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已敘明其認 定之理由。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之不受理訴訟有如 何之違背法令,仍執陳詞,泛謂其符合自首要件,且警方並 無搜索票,亦未經其同意所為之搜索違背法定程序等情而為 爭辯,自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鄧 振 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