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713號
TCEV,102,中小,713,201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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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713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曾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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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