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482號
TCEV,102,中小,482,201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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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48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施志勳
      王裕仁
被   告 世興國際開發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日核發101年度司執字第26464號薪資移轉命令,自民國101年4月起至林香君離職之日止,在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10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執行費用之範圍內,按月將林香君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一範圍內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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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興國際開發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