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204號
TCEV,102,中小,204,201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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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04號
原   告 黃志雄
訴訟代理人 陳良慶
被   告 游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一、本件係由被告游光輝、訴外人游光明共同出租系爭房屋予原 告,惟原告僅對於被告游光輝提出請求返還押租金訴訟,原 告之本意是否表示:押租金部分實際上係由被告游光輝所單 獨收取,訴外人游光明並未收取?
二、承上,本件押租金實際上係由何人收取?
三、請原告針對被告游光輝答辯部分,有何補充?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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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