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中調字第3954號
聲 請 人 張仙樺
相 對 人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煇傑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 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2月27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3月11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