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7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素娟
林秋芬
方文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畢吳翊、范茗凱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下說明分別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㈠上訴人張素娟、林秋芬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㈡上訴人方文祥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31,60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