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2207號
TCEV,101,中簡,2207,201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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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2207號
原   告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月霞
被   告 乙盛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東正
訴訟代理人 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2年3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叁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
⑴兩造於民國99年5月20日簽訂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承攬契 約),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承攬「環島鐵路系統安全提升計畫 (湖口站場改建工程-土建部份)」之圍欄、不銹鋼爬梯等 及現場按裝工程,總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3,750,000元 ,扣除未施作項目及業主華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華盛 公司)擅自取用原告所有物料等部分外,被告尚就原告已完 工之樓梯開口護欄、不鏽鋼掛牆式樓梯扶手、鍍鋅烤漆鋼管 戶外樓梯下方護欄、立柱式不鏽鋼矮護欄、售票櫃臺、U型 圍欄及門扇、更改售票櫃臺點工、更改立柱式雙扶手玻璃護 欄點工、1樓殘障扶手切掉重作點工、立柱式雙扶手玻璃護 欄樓梯轉角變更修改點工、補料、玻璃變更價差、破片修補 、固定施工及廠商加班食宿費等項目,合計356,309元(含 稅,並已先扣除預付款39,882元)之工程款未給付,先後經 原告於100年10月13日、12月1日以芬園郵局第74號、第86號 存證信函予以催討皆不置理。爰依系爭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並請求自上開定期催告後之101年6月13日起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⑵對被告抗辯之主張:原告雖曾收取預付款,但此部分經與被 告另訂製之欄杆鐵件備料等費用相抵後,仍有不足,尚不足 以另沖抵上開工程款。再者,係因被告與業主華盛公司有糾 紛,致使原告遭阻攔無法入場施工,且華盛公司更擅自取用 原告所有物料施工,此自非可歸責於原告。
⑶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6,309元及自101年6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則以:因原告專業能力不足導致品質不良,無法達到監 造單位要求及負責現場工務頻頻更換,被告迫於工期壓力, 始同意公共工程中未按圖面施作及品質未通過監造單位檢驗 合格之部分;且原告未配合後續工程中途擅自退場,致使被 告公司受華盛公司扣款,且將該工項收回另行雇工處理,以 致衍生費用必須由被告其餘工程款扣除。另原告承攬系爭工 程為連工含料,備料之多寡皆為原告依合約自行決定,且被 告從未向原告訂購材料,原告廠內尚有許多半成品欄杆是原 告自行派員至工地與營造公司協調尺寸加工製作,惟製作後 ,監造單位仍不同意原告之變更設計。況被告已超付原告公 司352,729元等語資為抗辯。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合約、報價單、單價 分析表、施工圖說及存證信函、請款明細等件為證,參以被 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法官問:對原告上開 所述有何意見?)追加契約有簽合約,售票櫃台部分沒有意 見,還有U型開口護欄沒意見,其他項目都有做,米數也是 我核對過的。」等語,即被告亦對於原告已完成上開工作項 目一情不予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應為真實,而可採信 。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此均為原告所否認,且被告所提 華盛公司催促被告儘速施作立柱式雙扶手玻璃護欄、不鏽鋼 工項、鍍鋅烤漆鋼管戶外護欄、樓梯扶手高度不足、樓梯轉 角收尾、玻璃溝位置不對等函文,其最後發函日係100年4月 15日,而原告嗣後業已就本件請求項目完成工作,已如前述 ,縱其曾經受催促進工、請求修補瑕疵等等,惟其事後既已 完工、補正瑕疵,被告自應按約給付報酬;此外,被告就其 餘所辯事項,並未能提出其餘適宜證據以佐其說,乃其所辯 ,自無可採。
㈡從而,本件原告依系爭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 款356,309元(含稅)及自101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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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盛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