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1923號
TCEV,101,中簡,1923,2013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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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923號
原   告 湯敏惠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訴訟代理人 葉明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30日下午4時40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被告應提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3月11日 讓與本案對「劉明財」之債權時,所交付之債權詳細資料。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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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