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調字,102年度,61號
CPEV,102,竹北簡調,61,2013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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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雅珍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玖仟肆佰柒拾叁元,應徵調解之
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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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