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2年度,5號
KMDV,102,婚,5,201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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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5號
原  告 林艷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政忠間請求離婚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000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
明文。茲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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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