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00號
KMDV,102,司促,500,201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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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0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鴻章
債 務 人 徐泰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叁萬玖仟零捌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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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