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0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鴻章
債 務 人 徐泰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叁萬玖仟零捌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