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34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高麗驊
被 告 劉瑞軒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 告 劉冠呈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16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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