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1年度,340號
SDEV,101,沙簡,340,201304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34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高麗驊
被   告 劉瑞軒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   告 劉冠呈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16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