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2年度,170號
SDEM,102,沙簡,170,201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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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沙簡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
字第23610號、第23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倪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羅倪於民國101年7月間之某日,透過網路得知有應徵工作之 機會,經以網路即時通與對方聯繫後,對方向其稱需提供銀 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供回帳使用,羅倪為能求得工作 ,竟明知個人在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係供帳戶名義 人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 且可預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如交予他人使用,極易被利用 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一般人取得他人帳戶資料之目的 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基於縱所提供之 金融機構帳戶資料遭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幫助犯意,接續於民國101年7月下旬之某日及於101年8月4 日,以宅配之方式,將其母即不知情之羅淑嬌(所涉詐欺罪 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設之和平區農會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和平區農會帳戶)及其向中國信 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 ,先後寄至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00號之超峰快遞中 壢站,交予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容任該員及其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之成年人使用上揭二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 嗣該員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成年人,即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 之蔡宗岳鄭鈺蓁蔣采萍、羅培軒李尚欣、張淳銍等人 佯為如附表所示詐騙內容,使渠等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分 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錢至上開中 國信託帳戶或和平區農會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嗣蔡宗 岳、鄭鈺蓁蔣采萍、羅培軒李尚欣、張淳銍等人察覺受 騙而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獲。案經蔣采萍、李尚欣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而就上開 中國信託帳戶及和平區農會帳戶於被告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人後,遭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成年人供為詐 騙告訴人蔣采萍、李尚欣及證人即被害人蔡宗岳鄭鈺蓁羅培軒、張淳銍等人之匯款帳戶之事實,亦經告訴人蔣采萍 、李尚欣及證人蔡宗岳鄭鈺蓁羅培軒、張淳銍分別於警 詢、偵查中證述綦詳,此外,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01年8月24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被 告開戶申請資料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 存款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myATM轉出明細查詢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 、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2紙、張淳銍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款存 摺影本、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 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和平區農會10 1年8月23日中和農信字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客戶基本資 料查詢及往來明細查詢報表、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 (被害人蔡宗岳匯款資料)、被害人蔡宗岳電子郵件列印資 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事件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羅培軒露天拍賣得標及 對話列印畫面、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事件簡便格式表、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台幣轉帳交易結果及奇摩拍賣得標列印單(被 害人鄭鈺蓁匯款及得標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新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事件簡便格式表、被害人蔣采萍之臺 灣土地銀行太平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土地銀行交易 明細表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至被告於偵查 中雖曾稱:伊沒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云云。惟查,被告 於偵查中亦自承:「(檢察官問:你當初有懷疑對方有可能 是詐騙?)有。我有懷疑到對方講的有點奇怪,但是因為我 帳戶裡面沒有錢,所以我就想說還是寄過去,對方有跟我講 說不要隨便透露寄什麼東西出去。」等語,顯見其確知悉交 付之提款卡及密碼可能用於詐騙等不法之用途,且被告末於 偵查中就涉犯幫助詐欺之犯行亦認罪;復衡諸金融帳戶之提 款卡及密碼為個人自身金融運用之重要工具,衡諸社會常情 ,社會一般人將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時,皆會仔細查



證其用途,並僅會交付可信賴之人使用,而提款卡及密碼一 旦落入不明人士手中,亦極易為他人供作犯罪所用,此亦為 社會生活一般皆可得知之觀念,是被告對於提款卡及密碼交 付他人使用,可能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使用有所認識,竟仍 將其所有之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其有縱使為詐欺集團用作指示詐欺 案件被害人匯款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故意,應 堪認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三、論罪科刑之說明: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 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查前揭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上述之方式,使被害人及告訴 人陷於錯誤,因而交付本人之財物,該等不詳之成年人係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羅倪基於幫助詐欺之 不確定故意,提供上開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作為詐欺犯罪 所用,幫助該員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成年人等不詳姓名 年籍者共同詐取被害人之款項,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之幫助犯。㈡、被告係於101年7月下旬之某日及於101年8月4日,接續將上 開和平區農會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寄 交與同一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同一地址,其主觀上係出於單 一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其犯罪時、地密接,各行為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以一接續提供上開金融 機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係以 單一幫助行為侵害告訴人蔣采萍、李尚欣及被害人蔡宗岳鄭鈺蓁羅培軒、張淳銍之財產法益,而觸犯數個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㈢、被告提供金融卡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為從犯,依刑法第 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現為大學學生,有警詢筆錄教育程度欄在卷可參 ,智識程度非低,當知其任意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之行為將 因而幫助該詐欺者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妨礙對於詐欺犯罪集 團成員之追查,加深詐欺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經濟秩序, 惟其前未有任何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素行非惡,復考量其幫助行為對於犯罪之參與程度,



暨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蔣采萍及被害人蔡宗岳鄭鈺蓁達成和解,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程序筆錄3份 存卷可考;又告訴人李尚欣、被害人張淳銍及羅培軒亦表不 予追究、同意給予緩刑之意,此業據告訴人李尚欣、被害人 張淳銍於偵查中陳述在卷,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 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亦有前開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罪,被告經 此警詢及偵查過程之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 業與告訴人蔣采萍及被害人蔡宗岳鄭鈺蓁達成和解,告訴 人李尚欣、被害人張淳銍及羅培軒亦表不予追究、同意給予 緩刑之意,業如前述,因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 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被害人│ 詐騙內容 │匯款時間及匯入帳戶、│
│ │ │ │ │金額 │
│ │ │ │ │ │
├──┼────┼───┼────────────┼──────────┤
│ 1 │101年8月│蔡宗岳│奇集集拍賣網站賣家帳號:│101年8月3日凌晨1時30│
│ │2日23時 │(聲請│「asppsp@yahoo.com.tw」 │分許,匯入14,000元至│




│ │許 │簡易判│佯為販賣「中古冰箱(廣告│被告提供之和平鄉農會│
│ │ │決處刑│編號000000000、價格8,000│帳戶 │
│ │ │書誤載│元」、「中古洗衣機(廣告│ │
│ │ │為蔡宗│編號000000000、價格6,000│ │
│ │ │祐) │元)」等商品。 │ │
├──┼────┼───┼────────────┼──────────┤
│ 2 │101年8月│鄭鈺蓁│奇摩拍賣網站賣家帳號:「│101年8月3日13時許匯 │
│ │3日11時 │ │Z0000000000」佯為販賣: │入13,055元至被告提供│
│ │許 │ │「IPHONE 4S 32G白色手機 │之上開和平鄉農會帳戶│
│ │ │ │」商品。 │。 │
├──┼────┼───┼────────────┼──────────┤
│ 3 │101年8月│被害人│奇摩拍賣網站即時通帳號為│101年8月3日14時12分 │
│ │3日13時 │即告訴│「asppsp@yahoo.com.tw」 │許匯入12,000元至被告│
│ │許 │人蔣采│之賣家帳號佯為販賣:「急│提供之上開和平鄉農會│
│ │ │萍 │需出售IPHONE 4S 32G白色 │帳戶。 │
│ │ │ │臺灣版中華電信神腦保固的│ │
│ │ │ │最高出價13,000元(商品編│ │
│ │ │ │號:#0000000000) │ │
├──┼────┼───┼────────────┼──────────┤
│ 4 │101年8月│羅培軒│露天拍賣之網路購物網,即│101年8月3日14 時51分│
│ │3日13時 │ │時通帳號為「nono00000000│許,匯入8, 000元至被│
│ │許 │ │@yahoo.com.tw」之賣家佯 │告提供之上開和平鄉農│
│ │ │ │為販賣「平版電腦I pad2」│會帳戶。 │
│ │ │ │商品。 │ │
├──┼────┼───┼────────────┼──────────┤
│ 5 │101年8月│被害人│李尚欣遭以電話(+0000000│ 李尚欣分別於101年8 │
│ │6日17時 │即告訴│532、+00000000)自稱為雅│ 月6日18時30分許匯款│
│ │52分許 │人李尚│虎奇摩之服務人員及中國信│ 29,989元,於同日19 │
│ │ │欣 │託人員,佯稱:之前其在網│ 時3分許以ATM存方式 │
│ │ │ │路上購買商品,惟因操作錯│ 存入3萬元至被告之上│
│ │ │ │誤,須至ATM解除扣款設定 │ 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 內。 │
├──┼────┼───┼────────────┼──────────┤
│ 6 │101年8月│張淳銍│遭以電話(+0000000000、+│張淳銍於101年8月6日 │
│ │6日18時 │ │000000000)自稱為雅虎奇 │19時40分許,匯款29,9│
│ │25分許 │ │摩咪咪本舖之客服人員及中│89元至被告之上揭中國│
│ │ │ │國信託值班副主任,佯稱:│信託銀行帳戶內。 │
│ │ │ │之前其在網路上購買商品,│ │
│ │ │ │惟因操作錯誤,須至ATM解 │ │
│ │ │ │除扣款設定,以免遭重覆扣│ │




│ │ │ │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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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