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180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郭銘峯
被 告 常麗麗
鄭鴻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56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17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
09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
2,5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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