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1年度,88號
TYEV,101,桃簡,88,2013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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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88號
上 訴 人 蔡其宗
      蔡長明
      呂長江
      賴信全
被上訴人  沈揚(原名沈鎮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 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為3,48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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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