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88號
上 訴 人 蔡其宗
蔡長明
呂長江
賴信全
被上訴人 沈揚(原名沈鎮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 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為3,48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