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1年度,1257號
TYEV,101,桃簡,1257,2013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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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257號
原   告 邱文棋
訴訟代理人 邱金富
被   告 劉秀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 年5 月16
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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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