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2年度,53號
SYEV,102,營簡,53,2013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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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53號
上 訴 人 蕭秋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欣怡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7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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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