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2年度,63號
SYEV,102,營小,63,20130415,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營小字第63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顧心吟
被   告 陳亮嘉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營小字第6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4月15日上午11時2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高世玉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