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610號
原 告 首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茂
訴訟代理人 葉孝本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耿銘間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前於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萬2,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9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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