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2年度,906號
PCEV,102,板小,906,201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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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906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黃國綸
被   告 王盈方(即被繼承人王有基之繼承人)
被   告 王繼斌(即被繼承人王有基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吳美惠(即被繼承人王有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有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有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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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