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2年度,750號
PCEV,102,板小,750,2013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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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750號
原   告 王思賢即昇合衛生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潘治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美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貳拾貳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2)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
     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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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