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53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吳欽嬌
上列當事人間 102 年度板小字第53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29 日言詞辯論終結,102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
時 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 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3, 0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3, 01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新台幣42, 277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