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1年度,522號
PCEV,101,板簡,522,2013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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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91萬7,2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8,544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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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