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1年度,498號
PCEV,101,板簡,498,20130430,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王含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玉丁即品工室內設計等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9萬9,4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