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四號
聲 請 人 王淑江
上列聲請人因與謝素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事件,聲請停止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準此,債務人所提再審之訴如已受敗訴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已對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八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三三二八號返還不當得利之強制執行程序。然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而告確定,依前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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