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2年度,347號
TPSV,102,台聲,347,20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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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七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沈鳳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鄭安庭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一○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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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