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加倍返還定金提起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台再字,102年度,13號
TPSV,102,台再,13,20130424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再字第一三號
再 審原 告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靜芳
訴訟代理人 史 馨律師 
      林炎平律師
再 審被 告 峙慧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
○一年一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八
六四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字第八六四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經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本院既非以判決維持上開第二審判決,則再審原告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仍應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該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爰為裁定如主文(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處理)。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三 日
v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峙慧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