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台再字,102年度,12號
TPSV,102,台再,12,20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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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再字第一二號
再 審原 告 王淑江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再 審被 告 謝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
○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本院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八號
),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八號確定判決(下稱本件確定判決),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係以: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民銀行)與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下稱前案),認定伊對再審被告有抵押債權存在,有既判力,原確定判決應為伊勝訴之判決,竟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有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云云,為其論據。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查本件確定判決以再審被告就其所有房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一千三百九十萬元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予再審原告,係供再審原告日後因系爭房地遭拍賣所受損害賠償之擔保,該擔保之債權確認並未發生,再審原告行使抵押權受領價金分配一千二百九十萬七千八百七十一元,為不當得利,再審被告請求返還上開本息,洵屬正當。因認再審原告之上訴為無理由,爰於主文諭示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核無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次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必前後兩訴之當事人及聲明均相同,且訴訟標的相同或可代用,為同一事件,始有後訴受前訴既判力效力所及。若非同一事件,自無受確定判決拘束可言。查前案之當事人係農民銀行及再審原告,訴訟標的為分配表異議權;本件訴訟之當事人為兩造,訴訟標的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並非同一事件,自無本件訴訟受前案既判力之拘束可言。再審原告謂前案對本件訴訟有既判力,實屬誤會。再審論旨,求予廢棄本件確定判決,非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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