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2年度,659號
TPSV,102,台上,659,20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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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九號
上 訴 人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陳俐均律師
      徐正坤律師
      杜孟真律師
      高明哲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隆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蘇靜怡律師
被 上訴 人 德隆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祿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林明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
一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重上
字第一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伊與上訴人、訴外人彰化商業銀行沙鹿分行(下稱彰銀沙鹿分行)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簽訂協議書,約定上訴人同意於與行政院交通部台中港務局(下稱台中港務局)租賃關係暨所經營之裝卸、倉儲業務存續期間內,協助伊償還碼頭工人年資結算金共新台幣(下同)八億四千萬元之貸款,由兩造各提撥一千萬元存入彰銀沙鹿分行指定之帳戶,作為償還貸款不足時之預備償還金,另於彰銀沙鹿分行各設立一專款帳戶,每月依各自之營運量,按每噸八‧九五元逐月提撥款項至該專款帳戶內,若上訴人違反約定,由伊就其未提撥部分對彰銀沙鹿分行負連帶賠償責任。詎上訴人自九十八年七月起未再依約提撥,彰銀沙鹿分行即依協議書約定,逕自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港倉儲公司)、德隆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隆公司)之專款帳戶內分別取償三百八十八萬七千零十一元、三百七十萬六千二百十八元。就上訴人依協議書所應提撥之款項,伊為其保證人,於向彰銀沙鹿分行清償後,即承受該銀行對上訴人之債權,得依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十二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等情,爰求為命上訴人給付台中港倉儲公司三百八十八萬七千零十一元,德隆公司三百七十萬六千二百十八元



,並均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嗣於原審陳稱:如認系爭協議書為履行承擔契約,則追加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二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上開本息。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於主管機關台中港務局即將開放台中港裝卸業務之際,唆使其所屬之碼頭工人進行包圍、抗議、罷工,並於伊取得許可證後一日即九十四年九月二日,煽動工人以包圍台中港務局之方式進行抗議,並以毆傷相關人員等暴力方式使伊心生畏怖,迫於無奈於是日簽訂承諾書,嗣即依據該承諾書,於同年月二十八日簽訂系爭協議書,伊已於九十五年九月八日撤銷受脅迫所為訂立協議書之意思表示。又被上訴人所稱之結算金不實,伊亦得以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書狀送達,撤銷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另碼頭工人年資結算金不足部分僅為三億零二百十六萬五千九百六十七元,而自九十四年十月一日伊加入經營之日起至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兩造提撥之金額已逾該不足額,伊已無付款義務。再自九十八年間起有第四家業者一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九公司)加入台中港裝卸業務之經營,被上訴人未依協議書之約定,促成該業者比照伊償還債務,經伊催告仍未履行,伊得解除契約,被上訴人並應自第四家業者加入經營之日起,返還伊所代償之金額,截至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伊已代償一億零八百零四萬九千四百六十六元,得以之主張抵銷。伊係協助被上訴人還款,未有任何保證契約之訂立,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規定請求伊給付,亦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如其聲明,無非以:上訴人主張受脅迫而訂立系爭協議書,並無報警等相關資料可供參酌,參以證人即當時擔任彰銀沙鹿分行經理並參與簽訂系爭協議書之陳永豐、擔任台中港務局局長之李龍文與證人紀和順之證言,均不足以證明上訴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二日在台中港務局與被上訴人協調時,受到強暴、脅迫,而有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情形;至於證人林聰海並未實際聽聞被上訴人要求工人抗爭,且工人於該日之前,即因台中港務局開放政策,多次向該局抗爭,是證人林聰海關於工人抗爭之證言,尚不足採為有利上訴人之證明。又台中港務局早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即核可上訴人之營運,上訴人並於同年九月一日領取核准函,尤難謂上訴人嗣後簽訂承諾書、協議書,係受台中港務局、被上訴人及碼頭工人之共同脅迫所致,自不得撤銷協議書之意思表示。另依證人陳永豐、李龍文之證言,可知協議書記載之內容及貸款金額非在簽約當天始達成協議,乃係事前當事人多次商談始達成共識,是上訴人憑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台中港務局召開說明會之資料,指結算金需款八億四千萬元係不實,其受詐欺而訂立協議書云云,亦無可採。查系爭協議書內容略以「茲就乙(指台中港倉儲公司)、丙(指



德隆公司)二家向甲方(指彰銀沙鹿分行)辦理結算碼頭工人年資結算金貸款,各為四億三千萬元及四億一千萬元,共計八億四千萬元,以十年分四十期償還貸款本息事宜。協議如下:丁方(指上訴人)無條件同意於與台中港務局租賃關係暨所經營之裝卸、倉儲業務存續期間內,協助乙、丙償還上開結算金貸款之還款事宜,參與本協議書之還款計畫。乙、丙亦應擔保丁因本協議書所負之提撥、償還、補足差額之責任,若丁有違反本協議書所定之責任時,乙、丙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乙、丙、丁同意各提撥一千萬元之預備金存入甲方指定之帳戶,作為償還前開貸款如有不足之預備償還金。乙、丙、丁同意各設立一專款帳戶,並於每月依各自之營運量以每噸八‧九五元計算,逐月提撥款項至該專款帳戶內。乙、丙、丁並應以書面通知台中港務局,同意由台中港務局提供其每月裝卸噸量予甲方,供甲核對。甲方以每三個月為一期,依該期應還款之金額,逕向該專款帳戶內,依乙、丙、丁每個月營業總噸數比例所應負擔之還款金額取償,若有不足,乙、丙、丁並同意甲方得於不足額之範圍內,逕由約定之預備金取償」,再參酌證人陳永豐所證及證人黃鈴律師在另案之證言暨彰銀沙鹿分行函所附被上訴人借款相關資料,足認上訴人雖非貸款人,然於貸款前即已與被上訴人、彰銀沙鹿分行達成協議,由上訴人參與償還貸款責任,此由其自承若無特約事項發生即不能向被上訴人求償等語,即知其係還款義務人。又系爭協議書約定若上訴人不依約償還時,由被上訴人負連帶償還之責任,顯係因上訴人非貸款名義人,彰銀沙鹿分行為保障上訴人負擔之還款金額能如期受償,而與被上訴人為上開約定,即由被上訴人就上訴人之應還款項負保證責任。證人陳永豐稱被上訴人非保證,係承諾如上訴人不履行,彼等要負賠償等語,屬其個人對協議書內容之解釋,不影響被上訴人為保證之事實。上訴人復爭執被上訴人延未使第四家業者即一九公司協助清償貸款云云,惟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台中港務局召開會議研商,結論為:就法令面、作業區域及裝卸貨類等方面來看,一九公司與兩造之裝卸業者不同,不應視為兩造同性質之第四家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另審酌台中港倉儲公司、德隆公司之登記資本額均為一億五千萬元,而一九公司之資本額僅二千萬元,且僅在其他公司專用之碼頭為該公司進行裝卸貨物等情,堪認被上訴人抗辯一九公司非協議書所稱之第四家業者,應可憑採。是上訴人以該公司加入營運為由,拒絕還款,及指被上訴人違約而解除系爭協議書,均無可採。按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自九十八年七月份起即未依協議書約定還款,截至九十九年一月份止,台中港倉儲公司清償之分擔款為三百八十八萬七千零十一元、德隆公



司清償三百七十萬六千二百十八元,於其清償之限度內,自已承受債權人即彰銀沙鹿分行對於上訴人之債權。其依該民法規定,請求上訴人分別給付上開金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自非無據,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惟按保證契約,係保證人與債權人約明於主債務人有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時,代負償還責任之契約,具有從屬性;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就主債務負連帶責任,仍屬保證。查系爭協議書係兩造與彰銀沙鹿分行就被上訴人向彰銀之貸款事宜為協議,貸款人為被上訴人二人,雖上訴人就該貸款對彰銀亦負有清償責任,惟協議書「伍、違約賠償」記載「乙、丙(即被上訴人)任何一方就本協議所負之責任有不履行、遲延給付等違反本協議事由時,即視為其借款全部到期,甲方有權請求乙、丙為全部之給付」、「陸、契約終止、解除」約定「縱發生本協議書經終止、解除或……,均不影響乙、丙對甲方所負借款清償之責任」等語,可見彰銀沙鹿分行與被上訴人就上述貸款,雖增加上訴人為還款人,但似未變更被上訴人為借款債務人之地位;是系爭協議書雖約定「被上訴人應擔保上訴人依協議書所負提撥、償還、補足差額之責任,若上訴人有違反協議書所定責任時,被上訴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惟被上訴人是否係代上訴人負償還責任?被上訴人與彰銀沙鹿分行間之該項約定,是否具從屬性?均待研求。況當時代表債權人參與協議之彰銀沙鹿分行經理陳永豐亦證稱「被上訴人非保證,係承諾如上訴人不履行,彼等要負賠償」等語,則依當事人之意思,被上訴人是否為具從屬性之保證人,尤非無疑。原審未遑細究,遽依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規定,判命上訴人為給付,於法尚有可議。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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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隆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