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09號
民國102年4月3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艾沛克斯工具(香港)有限公司(原名香港商亞洲
丹納赫工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主浩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初梅律師
林敏浩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建富
參 加 人 吳玟璇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1 年9 月20日經訴字第1010611199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8年1 月23日以「開口快速扳手」向被告原處 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820 1572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63364 號專 利證書。嗣參加人吳玟璇以該專利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94條 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98年10月30日提出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認該更正本不符合專 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64條第2 項之規定,應不准更正,並依 原公告本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 定,以100 年3 月30日(100 )智專三(三)05055 字第10 0202689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 」之處分。原告不服,嗣經濟部以101 年1 月13日經訴字第 10106100340 號訴願決定撤銷前揭處分,並命被告另為適法 之處分。原告旋於101 年2 月10日提送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准予更正,並重行審酌本件舉發案 ,仍認系爭專利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10 1 年6 月11日(101 )智專三(三)05055 字第1012056998 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1 年9 月20日經訴字 第101061119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具進步性:
1.被告已自承引證案均未揭露系爭專利「底壁」之技術特徵, 卻自行引入舉發證據所無之「一般開口扳手」而做成審定結 論,未予被告答辯機會,顯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2.證據2 、3 、4 之技術手段是設置「輔助顎」取代一般開口 扳手之一邊夾顎以接觸螺栓頭,才有「可空轉回拉而往復操 作」之功效,但系爭專利除設置「輔助顎」外,再設置「底 壁」同時接觸螺栓頭,長期以來市面或文獻上沒有類似系爭 專利加入底壁特徵之扳手(同時具有輔助顎),從系爭專利 「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足證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 3.系爭專利之輔助顎與底壁同時與螺栓頭邊緣(WS)接觸,但證 據2 、3 、4 均只有輔助顎一處與之接觸,又證據2 之第一 支撐面14係接觸工作物「左上至右下」之工作面,但系爭專 利之底壁夾持工作物W 之一接觸邊緣WS,而不夾持「左上至 右下」之工作面,故證據2 之第一支撐面14無法對應於系爭 專利之底壁。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具進步性:
證據2 、3 、4 說明書並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 技術特徵,甚至證據2 、4 之圖示其夾顎間寬度明顯大於工 作物的尺寸而不可能驅動工作物,自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具進步性:
證據2 、3 、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底壁127 之特徵,自無 從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界定之「底壁127 與該 第一抵靠壁114 間的最窄寬度大致與待扳動工作物W 之尺寸 相同」之技術特徵。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具進步性:
原處分指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技術特徵,已為 證據2 之弧面22、證據3 之斜導面171 及證據4 之輪鼻面24 所揭露,但證據3 圖1-5 所揭露的斜導面171 明顯並非弧形 (為平直面),原處分自屬有誤。
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具進步性:
原處分指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技術特徵已為證 據2 之弧面22與滑塊頂面21、證據3 之斜導面171 與夾掣面 172 、證據4 之輪鼻面24與斜面23所揭露,但證據3 之斜導 面171 與夾掣面172 明顯為非連續平面,並非形成一弧面, 原處分自屬有誤。
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具進步性:
原處分指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技術特徵已為證 據2 之弧面22與滑塊頂面21、證據3 之斜導面171 與夾掣面 172 、證據4 之輪鼻面24與斜面23所揭露,但證據3 之斜導 面171 與夾掣面172 明顯為非連續平面,並非形成一弧面, 原處分自屬有誤。
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具進步性:
證據2 、3 、4 既欠缺底壁之技術特徵,且其輔助顎皆接觸 工作物之一驅動邊緣的下方末端,並無空間再設置底壁,自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其中底壁127 之末端 不超過待扳動工作物W 之接觸邊緣WS之一內半部」之技術特 徵。另系爭專利如此設置具有「分擔扳轉力」並仍能「允許 空轉回拉」之功能,產生較先前技術無法預期的功效,自有 進步性。
㈧綜上所述,證據2 、3 、4 既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則被告於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 之處分於法即有未洽,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三、被告抗辯:
㈠系爭專利主要構件已揭露在證據2 、4 或證據3 、4 ,差別 在於系爭專利「底壁」之技術特徵未為上開引證所揭露,惟 此為一般開口扳手之兩平行夾顎之其中一邊夾顎之直條形抵 靠壁,且系爭專利與證據都為「開口扳手」之相同技術領域 ,因此已有合理之動機將該證據組合,所以由證據2 、4 之 組合或證據3 、4 之組合或證據2 、3 、4 之組合可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又 系爭專利其餘附屬項之技術特徵亦為上開引證所揭露,是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17項亦不具進步性。 ㈡據上,原告所稱核不足採,被告所為原處分並無違法。並聲 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部分:
參加人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時到場,僅以書狀表示「參 加人意見與被告相同」等語。
五、本件之爭點:
證據2 、4 之組合;或證據3 、4 之組合;或證據2 、3 、 4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17項不具進步性?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系爭專利係於98年1 月13日申請,經審定核准專利後,於 98年8 月21日公告,因此,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 核准審定時即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
專利法為斷,合先敘明。又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 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 依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 項規定 ,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又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不得申請取得 新型專利,同法第94條第4 項定有明文。而新型有違反同法 第94條第4 項規定者,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 舉發之(同法第107 條第2 項規定參照)。準此,系爭專利 有無違反同法第94條第4 項所定情事而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 ,依法應由舉發人(即參加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 之處分。
㈡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1.如附圖1 所示,系爭專利揭露一種開口快速扳手,包括:一 握柄,可供手部握持;一開口驅動部,其位於該握柄一端; 及一繫件室,其位於開口驅動部內,用以容納待扳動工作物 。開口驅動部包括:一第一夾顎,其具有一第一抵靠壁;一 第二夾顎,其包括:一第二抵靠壁,面對第一抵靠壁;一內 壁,其自第二抵靠壁向第二夾顎之內側延伸;一繫件退讓室 ;一輔助顎退讓孔;一輔助顎,其可彈性地縱向滑動於該輔 助顎退讓孔內;及一輔助顎限位件,其與該限位槽耦合。輔 助顎包括一外部端,其包括一可與該抵靠壁接觸之枕部、及 一與第一夾顎共同夾持待扳動工作物W 之推壓面;一內部端 ;及一限位槽。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17項如下: ⑴一種開口快速扳手,用以扳動一如繫件之待扳動工作物( W ),包括:一握柄,可供手部握持;一開口驅動部(10 0 ),其位於該握柄一端,該開口驅動部包括;一第一夾 顎(110 ),其具有一第一抵靠壁(114 );一第二夾顎 (120 ),其大致自一鄰接該握柄之一基部(200 )延伸 至一自由端(122 ),該第二夾顎(120 )包括:一第二 抵靠壁(124 ),其形成於第二夾顎(120 )之該自由端 (122 )並面對第一抵靠壁(114 );一內壁(126 ), 其自第二抵靠壁(124 )向第二夾顎(120 )之內側延伸 ;一底壁(127 ),設於第二夾顎(120 )鄰近該基部( 200 )處並面對第一夾顎(110 ),用以夾持該待扳動工 作物(W )之一接觸邊緣(WS)之一部分;一退讓室(12 8 ),其形成一位於第二抵靠壁(124 )與底壁(127 ) 之間且向內壁(126 )凹入之凹穴;一輔助顎退讓孔(13 0 ),其延伸於該基部(200 )內而與該退讓室(128 )
鄰接;一輔助顎(140 ),其局部設於該輔助顎退讓孔( 130 )內並可彈性地縱向滑動於該輔助顎退讓孔(130 ) 內;該輔助顎(140 )包括:一枕部(142 ),其面對該 內壁(126 );一用以接觸工作物之繫件接觸面;該繫件 接觸面包括:一抵靠面(143 ),其大致鄰近該待扳動工 作物(W )之該接觸邊緣(WS);及一推壓面(144 ), 其大致朝向開口驅動部(100 )並鄰近大致面對待扳動工 作物(W )之該接觸邊緣(WS)中背離基部(200 )之部 分;一內部端146 ,其彈性耦接於輔助顎退讓孔(130 ) 內;一限位槽(148 );一輔助顎限位件(150 ),其與 該限位槽(148 )耦合,以限制該輔助顎(140 )移動於 一未受偏壓之第一位置與一受偏壓之第二位置之間;及一 繫件室(160 ),其位於輔助顎(140 )與第一抵靠壁( 114 )之間、並與繫件退讓室(128 )鄰接,該繫件室( 160 )與退讓室(128 )共同形成一足夠大之空間允許該 開口驅動部(100 )相對於該待扳動工作物(W )轉動以 完成空轉回拉。
⑵如請求項1 所述之開口快速扳手,其中第一夾顎(110 ) 之第一抵靠壁(114 )與第二夾顎(120 )之第二抵靠壁 (124 )間之寬度大致與待扳動之工作物(W )之尺寸相 同。
⑶如請求項1 所述之開口快速扳手,其中輔助顎(140 )之 繫件接觸面與第一夾顎(110 )之第一抵靠壁(114 )間 的最窄寬度大致與待扳動工作物(W )之尺寸相同,且底 壁(127 )與該第一抵靠壁(114 )間的最窄寬度大致與 待扳動工作物(W)之尺寸相同。
⑷如請求項1 所述之開口快速扳手,其中該內壁(126 )形 成一朝向輔助顎(140 )開口之U 形內壁,可供輔助顎( 140)於其上滑動。
⑸如請求項1 至4 其中一項所述之開口快速扳手,其中輔助 顎(140)的推壓面(144)具有一弧形。 ⑹如請求項1 至4 其中一項所述之開口快速扳手,其中輔助 顎(140 )的繫件接觸面的特徵在於:推壓面(144 )與 抵靠面(143)彼此以一弧面相接。
⑺如請求項5 所述之開口快速扳手,其中輔助顎(140 )的 繫件接觸面的特徵在於:推壓面(144 )與抵靠面(143 )彼此以一弧面相接。
⑻如請求項1 至4 其中一項所述之開口快速扳手,其中該限 位槽(148)為界定於枕部(142 )之一肩(154 )、內 部端(146 )之一肩(156 )、及內壁(126 )間之縱向
缺口。
⑼如請求項5 所述之開口快速扳手,其中該限位槽(148) 為界定於枕部(142 )之一肩(154 )、內部端(146 ) 之一肩(156 )、及內壁(126)間之縱向缺口。 ⑽如請求項6 所述之開口快速扳手,其中該限位槽(148 ) 為界定於枕部(142 )之一肩(154 )、內部端(146 ) 之一肩(156)、及內壁(126)間之縱向缺口。 ⑾如請求項7 所述之開口快速扳手,其中該限位槽(148 ) 為界定於枕部(142 )之一肩(154 )、內部端(146 ) 之一肩(156 )、及內壁(126 )間之縱向缺口。 ⑿如請求項1 至4 其中一項所述之開口快速扳手,其中該限 位槽(148 )為大致位於輔助顎(140 )內之一縱向缺口 。
⒀如請求項5 所述之開口快速扳手,其中該限位槽(148 ) 為大致位於輔助顎(140 )內之一縱向缺口。 ⒁如請求項6 所述之開口快速扳手,其中該限位槽(148 ) 為大致位於輔助顎(140 )內之一縱向缺口。 ⒂如請求項7 所述之開口快速扳手,其中該限位槽(148 ) 為大致位於輔助顎(140 )內之一縱向缺口。 ⒃如請求項1 至4 其中一項所述之開口快速扳手,其中第一 夾顎(110 )的一內段形成一內凹部(112 )。 ⒄如請求項1 至4 其中一項所述之開口快速扳手,其中底壁 (127 )之末端不超過待扳動工作物(W )之接觸邊緣( WS)之一內半部。
㈢本件引證案之說明:
1.證據2 之技術內容:
證據2 為96年8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95222087號(公告號M3 16132 )「開口扳手結構改良」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 專利申請日(98年1 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 術。如附圖2 所示,證據2 揭露一種開口扳手結構改良,其 係包含有:本體(10)、滑塊(20)、彈性元件(30)、蓋片(40) 所組成,其中;一本體(10)作用端開口處設有容置槽(11), 該容置槽(11)一側設有連接片(111) ,另側設有蓋片容槽(1 6),使之容置槽(11)一側成封閉狀另側成開放狀,容置槽(1 1)對邊設有頂面(12),該頂面(12)可為平面狀或凸弧面狀, 容置槽(11)與頂面(12)間設有第一支撐面(14)及第二支撐面 (15),該第一支撐面(14)及第二支撐面(15)可為凸弧面狀或 平面狀且二者可夾掣於螺合件之二相鄰面上,該第二支撐面 (15)與頂面(12)間設有第一凹槽(13),該第一凹槽(13)可為 凹弧面狀且與第二支撐面(15)與頂面(12)呈相切狀,該第一
支撐面(14)及第二支撐面(15)設有第二凹槽(17),該第二凹 槽(17)可為凹弧面狀且與第一支撐面(14)及第二支撐面(15) 呈相切狀;一滑塊(20)可容置於本體(10)之容置槽(11)內並 可於其內移位,該滑塊(20)之寬度係等同於容置槽(11)之寬 度,該滑塊(20)上具滑塊頂面(21)及滑塊弧面(22),該滑塊 頂面(21)可與本體(10)之頂面(12)夾掣螺合件,滑塊(20)設 有滑塊容槽(23);一彈性元件(30)可容置於滑塊(20)之滑塊 容槽(23)內,該彈性元件(3 0) 一端頂抵於滑塊(20)後側另 端頂抵於容置槽(11)底邊,可使滑塊(20)於容置槽(11)內具 彈性移位功效;一蓋片(40)可容置於本體(10)之蓋片容槽(1 6)內,使滑塊(20)封設於本體(10)之容置槽(11)內,該蓋片 (40)係與連接片(111) 呈相對稱狀。
2.證據3 之技術內容:
證據3 為95年6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94220070號(公告號M2 91345 )「具單向作動功能之開口扳手」專利案,其公告日 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1 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 之先前技術。如附圖3 所示,證據3 揭露一種具單向作動功 能之開口扳手結構,該開口扳手具有一長桿狀之握柄(10), 且握柄(10)兩端至少一端形成有一夾顎端(11),夾顎端(11) 係由相對之第一、二夾顎(12)(13)所組成,且第一、二夾顎 (12)(13) 間形成有供嵌設螺件(20)之容置槽(14),其中第 一夾顎(12)內側面形成對應螺件(20)平行邊(21)之夾掣面(1 20) ,而第二夾顎(13)內側面則形成一凹陷狀之內凹面(130 ) ,以配合容置槽(14)提供螺件(20)直接迴轉的空間,再者 第二夾顎(13)上形成有一滑孔(15),該滑孔(15)於對應內凹 面(130) 形成有一開口端(150) ,開口端(150) 於對應壁面 處形成有一未貫穿的限位部(151) ,且滑孔(15)另端形成有 一螺紋段(152) ,供一止付螺栓(16)鎖設,該止付螺栓(16) 中心並形成有一多角狀之導孔(160) ,本創作以方形孔為實 施例;再者滑孔(15)內穿設有一移動夾顎(17),該移動夾顎 (17)頂端形成有可貼抵滑孔(15)限位部(150) 的抵頂面(170 ) ,使移動夾顎(17)可受限於止付螺栓(16)與限位部(150) 間滑移,再者移動夾顎(17)頂端另形成有一斜導面(171) , 供開口扳手反轉持令螺件可順利推抵該移動夾顎(17),且移 動夾顎(17)於鄰近斜導面(171) 的周緣形成有一平切之夾掣 面(172) ,當移動夾顎(17)限位於滑孔(15)最頂端時,該夾 掣面(172) 可對應壓抵螺件(20)另側之平行邊(22)中心點下 方,再者移動夾顎(17)底端凸伸有一對應止付螺栓(16)導孔 (160) 之導桿(173) ,該導桿(173) 可穿入一彈性元件(18) ,且末端並滑設於止付螺栓(16)之導孔(160) 內,以提供移
動夾顎(17)復位之作用力,並利用導孔(160) 與導桿(173 ) 之作用,保持移動夾顎(17)滑動之穩定性並可防止移動夾顎 (17) 旋轉。
3.證據4 之技術內容:
證據4 為西元1958年10月14日公告之美國第2855814 號「 OPEN END WRENCH WITH SLIDABLE JAW FACE」專利案,其公 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1 月13日),可為系爭專 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如附圖4 所示,證據4 揭露一種可移動 式夾顎之開口扳手結構,於基部13形成有第一、二夾顎部( 14、15),其於第二夾顎部15設具容室18之凹槽20供一夾顎 21及彈性元件28置入、滑移,且該第二夾顎部15設有垂交容 室18之孔29以供銷件30插置,又該夾顎21略呈半圓形剖面, 具斜平面23、輪鼻面24、基部22及平面25,另於平面25之前 後設肩部(27 、26) ,藉由銷件30之內端31近接夾顎21之平 面25且與後肩部26形成卡止,使得夾顎21得依螺合件17大小 於凹槽20之容室18進行軸向伸縮調整。
㈣證據2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17項 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2 、4 相較,系爭專 利為一種開口快速扳手,用以扳動一如繫件之待扳動工作 物(W ),包括:一握柄,可供手部握持(對應於證據4 之一種可移動式夾顎之開口扳手結構,包括一握柄11;證 據2 之一種開口扳手結構,本體10之一端可供手部握持) ;一開口驅動部(100 ),其位於該握柄一端,該開口驅 動部包括;一第一夾顎(110 ),其具有一第一抵靠壁( 114 );一第二夾顎(120 ),其大致自一鄰接該握柄之 一基部(200 )延伸至一自由端(122 )(對應於證據4 握柄11之一端由第一、二夾顎部(14、15)形成一開口驅 動部;證據2 在本體10之作用端設開口,形成第一、二夾 顎(未標示),其第一夾顎具有可對應於系爭專利「第一 抵靠壁(114 )」之頂面12,其第二夾顎亦由本體之作用 端延伸出一自由端),該第二夾顎(120 )包括:一第二 抵靠壁(124 ),其形成於第二夾顎(120 )之該自由端 (122 )並面對第一抵靠壁(114 )(對應於證據4 在第 一、二夾顎部(14、15)之自由端具有供螺合件17置入之 相對壁面;證據2 之第二夾顎(未標示)於其自由端亦形 成有可對應於系爭專利「第二抵靠壁(124 )」之結構) ;一內壁(126 ),其自第二抵靠壁(124 )向第二夾顎 (120 )之內側延伸(對應於證據2 之第二夾顎(未標示
)亦具有可對應於系爭專利「內壁(126 )」之設計); 一底壁(127 ),設於第二夾顎(120 )鄰近該基部( 200 )處並面對第一夾顎(110 ),用以夾持該待扳動工 作物(W )之一接觸邊緣(WS)之一部分(對應於證據2 鄰近本體10之作用端設有第一支撐面14,用以夾持螺合件 50之一接觸邊緣之一部分);一退讓室(128 ),其形成 一位於第二抵靠壁(124 )與底壁(127 )之間且向內壁 (126 )凹入之凹穴(對應於證據4 在第二夾顎部15內側 形成有凹槽20;證據2 於本體10之作用端開口處設容置槽 11);一輔助顎退讓孔(130 ),其延伸於該基部(200 )內而與該退讓室(128 )鄰接(對應於證據4 凹槽20進 一步設有容室18;證據2 將蓋片40容置於蓋片容槽16上, 使容置槽11另側成開放狀);一輔助顎(140 ),其局部 設於該輔助顎退讓孔(130 )內並可彈性地縱向滑動於該 輔助顎退讓孔(130 )內(對應於證據4 之夾顎21局部設 於容室18內並可彈性地縱向滑動於該容室18內;證據2 之 滑塊20可容置於本體10之容置槽11內並可於其內移位); 該輔助顎(140 )(對應於證據4 之夾顎21;證據2 之滑 塊20)包括:一枕部(142 ),其面對該內壁(126 )( 對應於證據4 在夾顎21設有一前肩27);一用以接觸工作 物之繫件接觸面;該繫件接觸面包括:一抵靠面(143 ) ,其大致鄰近該待扳動工作物(W )之該接觸邊緣(WS) (對應於證據4 一用以接觸工作物之斜平面23;證據2 滑 塊20上具滑塊頂面21及滑塊弧面22,該滑塊頂面21可與本 體10之頂面12夾掣螺合件50);及一推壓面(144 ),其 大致朝向開口驅動部(100 )並鄰近大致面對待扳動工作 物(W )之該接觸邊緣(WS)中背離基部(200 )之部分 (對應於證據4 之一輪鼻部24其大致朝向扳手開口,並鄰 近大致面對待扳動工作物之該接觸邊緣中背離基部13之部 分;證據2 之滑塊弧面22大致朝向作用端開口部);一內 部端146 ,其彈性耦接於輔助顎退讓孔(130 )內(對應 於證據4 該夾顎21之基部端22與彈性元件28彈性耦接於容 室18內;證據2 之彈性元件30可容置於滑塊20之滑塊容槽 23內,該彈性元件30一端頂抵於滑塊20後側另端頂抵於容 置槽11底邊,可使滑塊20於容置槽11內具彈性移位功效) ;一限位槽(148 );一輔助顎限位件(150 ),其與該 限位槽(148 )耦合,以限制該輔助顎(140 )移動於一 未受偏壓之第一位置與一受偏壓之第二位置之間(對應於 證據4 之夾顎21設有一平面25,並以一銷件30耦合,以限 制該夾顎21移動於一未受偏壓之第一位置與一受偏壓之第
二位置之間);及一繫件室(160 ),其位於輔助顎( 140 )與第一抵靠壁(114 )之間、並與繫件退讓室( 128 )鄰接,該繫件室(160 )與退讓室(128 )共同形 成一足夠大之空間允許該開口驅動部(100 )相對於該待 扳動工作物(W )轉動以完成空轉回拉(對應於證據4 一 位於夾顎21與第一夾顎部14之間、並與容室18鄰接之開口 部(未標示),藉由夾顎21之伸縮使該開口部可供螺合件 17轉動以完成空轉回拉(見FIG.2 );另證據2 本體10之 作用端開口處形成有第一、二夾顎(未標示)及供滑塊20 容置之容置槽11,共同形成一足夠大之空間,俾當本體10 逆時針退轉時,滑塊20之弧面22即受螺合件50之螺件對邊 51壓抵而稍沒入於容置槽11內,滑塊20並壓抵彈性元件30 ,本體10即無法旋動螺合件50,螺件角邊53因本體10之逆 轉移位而沒入至本體10之第一凹槽13內)。 ⑵原告雖主張證據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底壁」之技術特徵 云云,然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9 行記載:「底壁 127 之設置較佳不超過待扳動工作物W 之一接觸邊緣WS中 鄰近基部200 之半部( 亦即不超過接觸邊緣WS之內半部) 。藉此,當開口快速扳手在扳動待扳動工作物W 時,底壁 127 可分擔部分的扳轉力;而在開口快速扳手空轉回拉時 ,允許待扳動工作物W 可輕易跨越底壁127 之末端。底壁 127 與第一夾顎110 之第一抵靠壁114 間之最窄寬度大致 等於工作物W 之尺寸。」、第10頁第17行記載:「... 底 壁127 與輔助顎140 之抵靠面配合,各自分擔扳動力。而 在開口快速扳手空轉回拉時,輔助顎140 之推壓面144 可 受待扳動工作物W 之接觸邊緣WS之外半部推壓、且位於接 觸邊緣WS之內半部的底壁127 之允許待扳動工作物W 可輕 易旋轉跨越底壁127 之末端」,足見系爭專利「底壁(127 )」設計之目的在使扳手扳動待扳動工作物W 時,底壁12 7 可分擔部分的扳轉力,而在扳手空轉回拉時,位於接觸 邊緣WS之內半部的底壁127 之允許待扳動工作物W 可輕易 旋轉跨越底壁127 之末端。惟參酌證據2 說明書第9 頁第 8 行記載:「當旋動時,本體(10)之頂面(12)、滑塊(20) 之滑塊頂面(21)、第一支撐面(14)及第二支撐面(15)即可 卡掣於螺合件(50)之四個邊面上,如此整體開口扳手可由 四個面旋動螺合件(50),於卡掣旋動時即可更確實,此即 為本創作主要之優點」、第10頁第20行記載:「當本體(1 0)繼續逆時針退轉至第六十度時,本體(10)之頂面(12)與 滑塊(20)之滑塊頂面(21)即卡掣於螺合件(50)之二螺件對 邊(51)上,本體(10)之第一支撐面(14)與第二支撐面(15)
卡掣於螺件頂邊(52)上,螺合件(50)之螺件角邊(53)即容 置於第一凹槽(13)之空間內,如此開口扳手即恢復成頂面 (12) 、滑塊頂面(21)、第一支撐面(14)及第二支撐面(1 5)均可卡掣於螺合件(50)之四個邊面之狀態而繼續旋動之 」,足見證據2 已揭露該第一支撐面(14)能在扳手實施逆 時針退轉時,容許該螺合件(50)能跨越第一支撐面(14)以 避免受到第一支撐面(14)之阻擋,使扳手達到對螺合件(5 0) 單向轉動之目的,且當證據2 之第一支撐面(14)為「 凸弧面狀」時(見證據2 說明書第7 頁倒數第4 行),即 已實質具有系爭專利「底壁(127) 」對於工作物W 之接觸 邊緣WS一部分所欲產生之功能,是證據2 自已揭露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底壁」之技術特徵。
⑶至原告又謂證據2 之第一支撐面係接觸工作物「左上至右 下」之工作面,而系爭專利之底壁夾持工作物W 之一接觸 邊緣WS,並不夾持「左上至右下」之工作面,且系爭專利 之輔助顎與底壁需同時接觸螺栓頭邊緣(WS),而證據2 僅輔助顎一處與WS面接觸,故證據2 之第一支撐面(14) 無法對應系爭專利之底壁云云。惟查,系爭專利之所稱之 「接觸邊緣(WS)」乃指待扳動工作物W 與扳手1 間實質 接觸之四個受力面(即工作面work surface)之一,只是 再配合「推壓面144 」及「底壁127 」等接觸位置的描述 ,進而區分成屬於「接觸邊緣(WS)」之「內半部」或「 外半部」而已,系爭專利之快速扳手結構仍需藉由其第一 、二夾顎(110 、120 )對工作物W 所形成之四個受力面 對工作物W 形成夾掣,方能進行後續旋扳之作動。準此, 證據2 之第一支撐面既是夾持工作物之一接觸邊緣之一部 分,且其第一支撐面與輔助顎亦分別夾持工作物之接觸邊 緣,自已揭露系爭專利對該等工作物的四個接觸邊緣進行 卡掣之功能,是原告上開所述委無足採。
⑷綜上,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在遇到系爭專利所欲 解決快速扳手操作效能之問題時,即有動機依證據4 及證 據2 之教示予以結合以實現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且系爭 專利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是證據2 、4 之組合可證 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附屬於第1 項,除所依附之第 1 項所有技術特徵外,進一步界定「其中第一夾顎(110 ) 之第一抵靠壁(114 )與第二夾顎(120 )之第二抵靠壁( 124 )間之寬度大致與待扳動之工作物(W )之尺寸相同」 。查扳手工具,如開口扳手或梅花扳手,皆係對應不同工作
物之尺寸或型號(英制或公制)而作配對設計,此已屬工業 規範,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不會選取如開口寬 度太小(無法卡掣工作物)或寬度太大(造成工作物脫牙) 之扳手工具,以致造成上述之情事發生,因此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2 項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 之第一 、二夾顎部(14、15)間所形成之開口驅動部寬度大致與螺 合件17之尺寸相同,或證據2 作用端設開口所形成之第一、 二夾顎(未標示)間之寬度大致與螺合件50之尺寸相同等技 術特徵所揭露,又證據2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故證據2 、4 之組合亦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原告僅以 證據2 、4 之示意圖主張其夾顎間寬度明顯大於工作物的尺 寸,顯不足採。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附屬於第1 項,除所依附之第1 項所有技術特徵外,進一步界定「其中輔助顎(140 )之繫 件接觸面與第一夾顎(110 )之第一抵靠壁(114 )間的最 窄寬度大致與待扳動工作物(W )之尺寸相同,且底壁(12 7 )與該第一抵靠壁(114 )間的最窄寬度大致與待扳動工 作物(W )之尺寸相同」。查證據2 說明書第9 頁第1 行起 記載「請參閱第四圖所示,係為本創作旋動螺合件上視圖, 當螺合件(50)置入於本體(10)之開口處,本體(10)之頂面 (12) 與滑塊(20)之滑塊頂面(21)即卡掣於螺合件(50)之二 螺件對邊(51)上,本體(10)之第一支撐面(14)與第二支撐面 (15) 卡掣於螺件頂邊(52)上,螺合件(50)之螺件角邊(53) 即容置於第一凹槽(13)之空間內,如此開口扳手即可旋動螺 合件(50),當旋動時,本體(10)之頂面(12)、滑塊(20)之滑 塊頂面(21)、第一支撐面(14)及第二支撐面(15)即可卡掣於 螺合件(50)之四個邊面上,如此整體開口扳手可由四個面旋 動螺合件(50),於卡掣旋動時即可更確實,此即為本創作主 要之優點」,由此可知證據2 之結構設計可達到對螺合件(5 0)之咬合效果,是證據2 之滑塊20與第一夾顎(未標示)間 的最窄寬度大致與螺合件50之尺寸相同,且第一支撐面14與 頂面12可分別卡掣該螺合件50之頂邊52及對邊51,自已揭露 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又證據2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故證據2 、4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4.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附屬於第1 項,除所依附之第1 項所有技術特徵外,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內壁(126 )形成
一朝向輔助顎(140 )開口之U 形內壁,可供輔助顎(140 )於其上滑動」。查證據4 於容室18可供具半圓形剖面之夾 顎21滑動、證據2 之容置槽11可供滑塊20於其上滑動,均已 揭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又證據2 、4 之組合可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故證據2 、4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 性。
5.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附屬於第1 至4 項其中一項, 除所依附之請求項所有技術特徵外,進一步界定「其中輔助 顎(140 )的推壓面(144 )具有一弧形」。查證據4 夾顎 21具弧形之輪鼻面24、證據2 滑塊20具有一弧面22,均已揭 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又證據2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 項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故證據 2 、4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 步性。
6.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7項: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附屬於第1 至4 項其中一項, 第7 項附屬於第5 項,除所依附之請求項所有技術特徵外, 均進一步界定「其中輔助顎(140 )的繫件接觸面的特徵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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