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04號
民國102年3月2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學錦(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昭誠專利師
鍾亦琳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鴻鎮
輔 佐 人 蔡豐欽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1 年9 月12日經訴字第1010611181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97年10月16日以「監控平台」向被告 申請發明專利(下稱系爭案)(99年11月30日提出申請專利 範圍修正本),經被告編為第97139691號予以審查,不予專 利。原告不服,於100 年4 月15日申請再審查,並提出說明 書修正本,經被告以101 年2 月13日(101 )智專三㈡0405 9 字第10120129140 號審查意見通知函,將本案應不予專利 之理由通知原告申復,嗣原告提出申復,經被告審查,以 101 年5 月18日(101 )智專三㈡04059 字第10120482370 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 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系爭案解決習知技術之缺點:
⒈外部終端設備擷取即時之事件或多媒體資料,非如習知技 術存放於串流伺服器或伺服端之各反射器內,而係另設一 網路收集器先加以存放,以減輕串流伺服器或服務伺服器 之負擔。
⒉就多媒體資料而言,該等資料儲存在網路收集器於一預定 時間後,會進行關檔處理,並將關檔處理產生之多媒體影 音檔之檔名與位置,儲存在服務伺服器內之事件伺服器中 。就事件資料流而言,則可由終端設備將相關事件資料送 至網路收集器後,再送至服務伺服器之事件伺服器,並於
事件伺服器內之事件資料庫中儲存,或由終端設備直接送 至事件伺服器,供使用者查閱。
⒊使用者如欲提取終端設備擷取之資料時,服務伺服器確認 使用者確有權限後,非如習知技術直接自串流伺服器或反 射器內取出相關資料,而因上開資料儲存處置之不同,依 所欲取得者為即時或歷史之多媒體資料或事件資料,自不 同處取得:
⑴如欲提取之資料為即時多媒體資料流時,由服務伺服器 命令串流伺服器,自終端設備將相關多媒體資料,流至 網路收集器後,再由網路收集器將相關影音資料,經串 流伺服器,提供給使用者端播放。
⑵如欲提取之資料為歷史多媒體資料流時,則由服務伺服 器命令串流伺服器,自網路收集器或服務伺服器內部之 多媒體影音資料庫,將相關影音資料,經串流伺服器, 提供給使用者端播放。
⑶如欲提取者為事件資料流時,則由服務伺服器,自內部 之事件伺服器,直接傳遞給使用者設備,不經過串流伺 服器。
㈡引證1 、引證2 及引證3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至第7 項不具進步性:
⒈引證1 反射器之反射功能將儲存於暫存區之rtp 即時協定 隨時反射到其他反射器、視訊轉碼器、即時播放器、串流 伺服器或其他也需要rtp 即時協定視訊資料之設備。此外 ,當反射器在透過WAN 接收到rtp 即時協定視訊後,反射 器即依設定,同一時間將rtp 視訊反射給提供異場備援的 反射器、提供不同編碼的視訊轉碼器、即時性監視設備和 統籌負責使用者驗證和網頁伺服器的串流伺服器等…該反 射器彼此交互反射或備援…。故引證1 之「反射器」與系 爭案之「網路收集器」在作用、與其他伺服器的運作機制 也不相同,因此引證1 之「反射器」與系爭案之「網路收 集器」在應用環境及所能達成的技術功效並不具有可相互 替換性,對於系爭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 ,實無法透過該「反射器」之技術內容而輕易得到該「網 路收集器」的技術手段。此外,引證1 之「串流伺服器」 與系爭案之「串流伺服器」並非單純替換而可得者,且一 旦相互替換,兩者之系統即無法正常運作。
⒉引證1 之反射器僅能作即時串流視訊之傳送及儲存,而無 法接收並儲存事件或/及多媒體影音資料流。引證1 之反 射器僅能將輸入之即時協定視訊資料即時存入儲存裝置之 暫存區,並於第一個設定時段轉檔為mp4 檔案,無法將多
媒體影音資料流進行關檔處理。引證1 之反射器,無法進 行關檔處理,故無法將關檔處理而得到之檔名及其相關儲 存位置,傳送至該事件伺服器儲存。亦無法利用事件伺服 器生成事件資料流。
⒊由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於服務伺服器部份記載可知 ,如使用者請求者為多媒體影音資料流時,服務伺服器係 透過串流伺服器提供相關多媒體影音,而如請求內容為事 件時,則由服務伺服器內部提出相關事件資料。此等將多 媒體影音資料流與事件資料流分流處理之技術特徵,為系 爭案減少伺服器負擔之重要技術特徵之一,惟引證1 並未 揭露此等將「多媒體影音資料流」與「事件資料流」分流 ,分別透過串流伺服器與服務伺服器,是以引證1 與系爭 案處理終端設備資料流方式並不相同,與系爭申請專利技 術內容及特徵有重大差異,故引證1 未揭示系爭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之服務伺服器關於「多媒體影音資料流」與「 事件資料流」分流讀取之技術特徵。
⒋引證1 雖載有反射器內部之視訊暫存區之資訊,待設定之 時間轉檔為mp4 ,原儲存於反射器資料儲存區被轉檔之ra w data即被刪除,但未揭載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進行關檔處理後而得到的影音檔之檔名及其相關儲存位 置傳送至該事件伺服器儲存後,該事件伺服器生成一事件 資料流,並將該生成的事件資料流儲存於該事件資料庫中 。」之技術特徵。是以引證1 與系爭案處理終端設備資料 流方式並不相同,與系爭申請專利技術內容及特徵有重大 差異。故引證1 未揭示系爭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服務伺 服器就「事件資料流」特別處置之技術特徵。
⒌引證1 係利用反射器,隨時將遠端設備之raw data資料反 射到其他串流伺服器、視訊轉碼器、異地備援反射器、即 時性監視設備等。而系爭案則完全未有反射器之功能,且 無任何元件有引證1 反射器之功能,系爭案係就引證1反 射器之反射交互備份,而可能影響各伺服端或串流伺服器 負載之平衡功能,且可能因未依照系統需求而將大量串流 直接往後端傳送,而浪費頻寬,故使用多媒體資訊流與事 件資訊流分流,及網路收集器、服務伺服器、串流伺服器 分工合作處理之方式,以求有效率收集多點終端資訊,且 有效利用頻寬將收集到的終端資訊傳送至後端之問題。系 爭案因無反射器影響工作效率,且採多媒體與事件資料分 流處理,兩者手段完全不同,故系爭案之功效遠較引證1 效率為高。
⒍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關於網路收集器「將關檔處理而得到
的影音檔之檔名及其相關儲存位置傳送至該事件伺服器儲 存」部份,涉及系爭案多媒體資訊流與事件資訊流分流快 速處理,引證1 均未揭露。被告及訴願機關對此均未審酌 ,即以系爭案網路收集器與引證1 之反射器均有「接收並 儲存終端設備所擷取到的資料、傳輸至串流伺服器予以播 放」,而論斷兩者相同,顯有誤解。
⒎引證1 係使用反射器解決多點對多點遠距即時串流視訊傳 輸及儲存瓶頸之方法,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但不 具有反射器,且利用網路收集器、服務伺服器、串流伺服 器分工合作處理之方式,以在不影響資料收集及發送端的 負載及頻寬下,有效實現多點對多點的遠距多媒體串流與 事件之傳輸處理,因此兩者技術手段完全不同,且系爭案 之技術功效遠較引證1 效率為高。
⒏引證2 未揭露系爭案「網路收集器」之技術特徵,引證2 之數位存取介面模組係自網路取得即時文字型態之資料以 供數位教材播放器存取,並透過即時視訊串流傳輸通訊協 定取得並播放多媒體檔案,再自數位教材播送伺服器取得 即時文件型態之資料。然而,引證2 並未揭露系爭案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網路收集器」之技術特徵,亦即「接收 並儲存包括事件或/及多媒體影音資料流之資料,且該網 路收集器係將多媒體影音資料流進行關檔處理,並將關檔 處理而得到的影音檔之檔名及其相關儲存位置傳送至該事 件伺服器儲存,進而利用事件伺服器生成一事件資料流」 。
⒐引證3 未揭露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網路收集器」 之技術特徵,引證3 圖式圖5 中之發射器係設置於串流伺 服器中,而非設置於串流伺服器外以直接與串流伺服器搭 配,且引證3 圖式圖2 中之提供側網路係為一VPN 網路, 其性質與系爭案之「網路收集器」完全不同。
⒑引證1 或引證2 所揭露內容,均僅就是否為「即時資訊」 加以處理,並未就資料流性質屬於「多媒體資料流」抑或 是「事件資料流」進行判斷。亦即,系爭案範圍所載:「 服務伺服器判定該查詢請求為即時或/及歷史多媒體影音 資料流查詢時,…。或/及在該服務伺服器判定該查詢請 求為事件查詢時,…。」此等技術內容,並未揭露於引證 1 或引證2 之上開內容中。其次,如查詢資料為事件資料 流時,得由服務伺服器,自內部之事件伺服器,直接傳遞 給使用者設備,而不須經過串流伺服器。查引證1 未設有 服務伺服器,而係以串流伺服器與遠端設備相接,且串流 伺服器內並未設有事件伺服器儲存關檔處理之檔名及儲存
位置,而係全部儲存於反射器中。引證2 亦未如系爭案於 服務伺服器,設有事件伺服器,儲存關檔處理檔名及儲存 位置,以方便遠端設備得以快速讀取。故引證1 及引證2 均未揭露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服務伺服器設有 事件伺服器,已儲存關檔處理之檔名及儲存位置」之技術 特徵。再者,引證1 僅揭露有反射器,惟完全未揭露「就 事件資料流所為之於預定時間關檔處理及處理」,因此引 證1 之反射器與系爭案專利範圍第1 項之網路收集器實不 相同。引證2 雖揭露有數位存取介面模組,惟數位存取介 面模組僅是自數位教材資料庫取得相關教材之資料表,如 圖片、圖形、文字等,並將多媒體資料與文字型態之資料 壓縮成MPEG-4格式之檔案,其與系爭案專利範圍第1 項中 網路收集器、事件伺服器、事件資料流與事件資料庫等, 分別就「即時多媒體資料流」、「歷史多媒體資料流」與 「事件資料流」,分別為不同處理並不相同。即便將引證 1 、引證2 結合,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也僅能將引 證1 中之多媒體資料結合引證2 中之文字型態之資料,並 壓縮成MPEG-4格式之檔案,完全無法獲得系爭案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之「就即時多媒體資料流、歷史多媒體資料流 與事件資料流分別為不同處理」以及「服務伺服器尚包含 事件伺服器,以儲存檔名位置,加速遠端設備讀取之技術 特徵」之技術特徵。
⒒引證1 、引證2 僅就多媒體資料及事件資料個別加以處理 ,處理上就並不具有「分流讀取與處理」之技術特徵,即 便將引證1 、引證2 結合,也僅揭露分別就多媒體資料讀 取以及事件資料之技術,至多僅能將引證1 中之多媒體資 料結合引證2 中之文字型態之資料,並壓縮成MPEG-4格式 之檔案,但對於由服務伺服器判定資料類型,分別依資料 性質不同,而自不同處所讀取資料之技術特徵,仍未為引 證1 及引證2 之上開記載內容所揭露,完全無法獲得系爭 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上述技術特徵。
⒓引證2 係用以整合文字型態之資料與多媒體資料,其與引 證1 之技術領域及欲解決之技術問題完全無關,雖然引證 2 揭露有數位資料轉換模組、數位存取介面模組與數位教 材資料庫,惟當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引證1 、引 證2 結合時,完全無法獲得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該網路收集器將該多媒體影音資料流進行關檔處理後而 得到的影音檔之檔名及其相關儲存位置傳送至該事件伺服 器儲存後,該事件伺服器生成一事件資料流,並將該生成 的事件資料流儲存於該事件資料庫中。」
⒔引證2 、3 與系爭案處理終端設備資料流方式並不相同, 與系爭申請專利技術內容及特徵有重大差異,故引證2、3 未揭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服務伺服器關於「多 媒體影音資料流」與「事件資料流」分流讀取之技術特徵 ;又引證2 、3 與系爭案處理終端設備資料流方式並不相 同,與系爭申請專利技術內容及特徵有重大差異,故引證 2 、3 未揭示系爭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服務伺服器就「事 件資料流」特別處置之技術特徵。
⒕綜上所陳,引證1 反射器所揭露之資料接收、儲存裝置及 與串流伺服器之運作機制,與系爭案「網路收集器」之技 術特徵並不相同。引證1 、2 、3 均未揭露系爭案之技術 特徵。因此即使結合引證1 至3 ,系爭案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也無法輕易獲得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網路收集器」之作用與其運作機制。故引證1 、引 證2 及引證3 的結合無法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不具進步性,而依附於該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第2 至7 項亦無法證明其不具進步性。
㈢爰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命被告為准予系爭專 利申請之處分。
三、被告則抗辯以:
㈠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至第7 項不具進步性:
⒈引證1 圖式第1 圖已揭示伺服器具反射器負責接收被監控 端所擷取之資料,各反射器內並設置視訊資料儲存區;伺 服器內並具串流伺服器(含網頁伺服器、視訊伺服器、使 用者驗證伺服器),可將反射器之資料依需要傳送給串流 伺服器。又引證1 揭示「本發明另一獨特之處在於:此反 射器設有傳輸、儲存與壓縮的功能,反射器隨時將raw da ta儲存於如硬碟、網路儲存器之儲存裝置中」;系爭案「 網路收集器」之申請專利範圍乃用以接收並儲存終端設備 所擷取到的資料傳輸至串流伺服器予以播放,而引證1 之 反射器具資料接收、儲存裝置及與串流伺服器之運作機制 確已揭示系爭案之技術特徵。
⒉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明確揭露使用反射器解決多 點對多點遠距「即時串流視訊傳輸及儲存」瓶頸之方法, 其反射器具資料接收、儲存裝置及與串流伺服器之運作機 制實已揭示系爭案在申請專利範圍「網路收集器,用以接 收並儲存該至少一終端設備所擷取到的資料」之技術特徵 。
⒊引證1 之反射器具資料接收、儲存裝置及與串流伺服器之
運作機制實已揭示系爭案在申請專利範圍「網路收集器, 用以接收並儲存該至少一終端設備所擷取到的資料」之技 術特徵。
⒋系爭案並未界定及揭露「分流讀取」之技術特徵,而引證 1 之反射器作即時串流視訊傳輸及儲存,引證2 之互動式 多媒體資料處理系統係自「網路」取得即時文字型態之資 料,透過即時視訊串流傳輸通訊協定取得,並播放上述多 媒體檔案,已揭露系爭案在「多媒體影音資料流與事件資 料流之讀取」之技術特徵。
⒌引證2 揭示多媒體資料處理系統,其中第1 圖之數位教材 播送伺服器可自網路或數位教材資料庫取得資料並傳輸給 數位教材播放器,透過即時視訊串流傳輸通訊協定取得並 播放上述多媒體檔案,並由數位介面存取裝置與數位教材 資料庫相連通,以達儲存功能;引證2 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數位教材播送伺服器包括數位教材產生器用以整合上 述文字型態之資料與上述多媒體資料為上述多媒體檔案, 引證2 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數位教材播送伺服器包括數 位資料轉換模組根據網址資訊存取即時文字型態之資料; 故引證2 已揭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在「事件伺服器」、 「事件資料庫」之技術特徵。
⒍引證1 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揭示反射器之功能將輸入之「 即時」協定視訊資料「即時」存入儲存裝置之暫存區,並 於每一個「設定時段」轉檔為mp4 檔;第1 項揭示視訊ra w data於「固定時段轉檔成mp4 檔儲存」後,再由第1圖 顯示視訊raw data暫存區(213 或217 )之資料可經由視 訊資訊儲存區(214 或218 )予以儲存資料。又查引證2 為一種互動式多媒體資料處理系統(相當於事件伺服器) ,圖式第5 圖揭示數位存取介面模組由步驟S23 之開啟資 料後,步驟S25 將判別資料輸送之遠端程式是否中斷而進 行「關閉」數位存取介面模組;圖式第6 圖揭露數位教材 之實施步驟,其中步驟S31 判別輸入資料之類別,若非即 時資訊則由步驟S35 及S36 形成轉檔壓縮及儲存;而第5 、6 圖之數位教材即為習知之多媒體影音資料流。又資料 處理在關檔處理過程中,將資料在關檔前先作檔名設定及 儲存至某儲存區已為習知技術,故系爭案之「多媒體資料 流並於預定時間後進行關檔處理」、「關檔處理而得到的 影音檔之檔名及其相關儲存位置傳送至該事件伺服器儲存 後,該事件伺服器生成一事件資料流,並將該生成的事件 資料流儲存於該事件資料庫中」僅為應用引證1 及2 之簡 單組合。
㈡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案係於97年10月16日申請(99年11月30日提出申請專利 範圍修正本),嗣於100 年4 月15日申請再審查並提出本件 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於101 年5 月18日為「不予專 利」之處分,是本件專利應否准許,應以審定時有效之92年 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2年 專利法)為斷。本件爭點為:引證1 、2 、3 之組合可否證 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而有92年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情形 (本院卷第55頁)?
㈡按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發明為其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 成時,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92年專利法第21條 、第22條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發明專利進步性之審查 ,係以先前技術為基礎,判斷專利申請是否具有進步性。專 利之發明或創作與先前技術之差異比較,且申請專利案是否 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 所能輕易完成者,應就申請案之發明或創作為整體判斷,並 非僅就申請案之發明或創作之各個構成要件,逐一與先前技 術比對而已。亦即應就申請專利範圍之每項請求項所載發明 或創作整體為判斷,審視其是否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或熟悉該項技術之人,以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以為判 斷。
㈢系爭案技術分析:
⒈系爭案技術內容:
一種監控平台,用以將至少一終端設備所擷取到的資料提 供給使用者設備,該監控平台至少包括用以接收並儲存該 至少一終端設備所擷取之資料的網路收集器,該終端設備 所擷取之資料包括事件或/ 及多媒體影音資料流;用以將 該網路收集器所接收到的多媒體影音資料流予以播放的串 流伺服器;以及服務伺服器,用以確認該使用者設備所傳 來的查詢請求具有查詢權限時,提供該儲存的多媒體影音 資料流或/ 及事件資料流,其中在該服務伺服器判定該查 詢請求為即時或/ 及歷史多媒體影音資料流查詢時,由該 串流伺服器提供符合查詢請求內容的即時或/ 及歷史多媒 體影音資料流至該提出影音資料流查詢請求的使用者設備 以進行播放,或/ 及在該服務伺服器判定該查詢請求為事 件查詢時,由該服務伺服器提供符合查詢內容的事件資料 流至該提出事件查詢請求的使用者設備(參說明書第3 頁 【中文發明摘要】)。其主要圖式如附圖1。
⒉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案於99年11月30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共計7 項,第 1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系爭案修正後申請專利範 圍如下所示(申請卷第52至53頁):
⑴第1 項:一種監控平台,用以將至少一終端設備所擷取 到的資料提供給使用者設備,該監控平台至少包括:網 路收集器,用以接收並儲存該至少一終端設備所擷取到 的資料,該資料包括事件或/ 及多媒體影音資料流;串 流伺服器,用以將該網路收集器所接收到的多媒體影音 資料流予以播放;以及服務伺服器,用以確認該使用者 設備所傳來的查詢請求具有查詢權限時,提供該儲存的 多媒體影音資料流或/ 及事件資料流,其中在該服務伺 服器判定該查詢請求為即時或/ 及歷史多媒體影音資料 流查詢時,由該串流伺服器提供符合查詢請求內容的即 時或/ 及歷史多媒體影音資料流至該提出影音資料流查 詢請求的使用者設備以進行播放,或/ 及在該服務伺服 器判定該查詢請求為事件查詢時,由該服務伺服器提供 符合查詢內容的事件資料流至該提出事件查詢請求的使 用者設備,其中,該服務伺服器復包括事件伺服器,該 網路收集器儲存該終端設備所傳來之多媒體影音資料流 於一預定時間後,將該多媒體影音資料流進行關檔處理 ,並將關檔處理而得到的影音檔之檔名及其相關儲存位 置傳送至該事件伺服器儲存後,該事件伺服器生成一事 件資料流,並將該生成的事件資料流儲存於該事件資料 庫中。
⑵第2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監控平台,其復具有 歷史影音資料庫,該網路收集器將關檔處理而得到的影 音檔儲存於該歷史影音資料庫中。
⑶第3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監控平台,其中,該 網路收集器將關檔處理而得到的影音檔儲存於該歷史影 音資料庫後,該網路收集器將該影音檔檔名、路徑、影 音資料來源、啟始時間傳給該事件伺服器集中儲存。 ⑷第4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監控平台,其中,該 網路收集器將該多媒體影音資料流進行關檔處理包括將 該多媒體影音資料流之影音格式轉成特定的解析度以及 進行影音格式編碼而形成該影音檔。
⑸第5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監控平台,其復包括 事件伺服器,該網路收集器判斷所接收到的該終端設備 所擷取之事件資料流後,將該事件資料流傳送至該事件 伺服器中,俾供該事件伺服器判斷是否需對該事件資料
流執行相應的處理。
⑹第6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監控平台,其中,該 事件伺服器判斷該事件資料流的處理等級,在判斷出屬 於高等級時,發出告警並傳送至與該事件資料流相關的 使用者設備。
⑺第7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監控平台,其復包括 網頁伺服器,用以將該事件伺服器所接收到事件資料流 以列表形式輸出,以供登入該網頁伺服器之使用者設備 取得該列表形式的事件資料流。
㈣相關引證之技術內容:
⒈引證1 (參申請卷附說明書):
⑴引證1 為96年12月16日公開第TW200745872 號專利案。 引證1 公開日為96年12月16日,早於系爭案之申請日97 年10月16日,可據為主張系爭案不具專利要件之先前技 術。
⑵引證1 為一種運用反射器以維護即時協定視訊資料於寬 域網路傳輸之穩定性與安全性,達到平衡與提高串流伺 服器負載,解決傳輸瓶頸及儲存之方法,其特徵在於: 此設置於被監控端與伺服端間之反射器,不僅負責建構 一個寬域網路之隧道網路層,以提供即時協定視訊在一 個安全無虞的環境中傳輸、儲存、異地備援(remote backup) ,且藉由反射器即時提供串流伺服器最大負載 之視訊串流傳輸與視訊管理服務,使得串流伺服器的負 擔得以大幅度降低,解決多點對多點遠距即時串流視訊 傳輸與儲存瓶頸(參說明書第3 頁【中文發明摘要】) 。其主要圖式如附圖2 。
⒉引證2(參申請卷附說明書):
⑴引證2 為94年8 月11日公告第TWI238008 號專利案。引 證2 公告日為94年8 月11日,早於系爭案之申請日97年 10月16日,可據為主張系爭案不具專利要件之先前技術 。
⑵引證2 為一種資料處理系統與方法,且特別有關於一種 互動式多媒體資料處理系統與方法。目前常見數位學習 教材之作法為將多媒體影像及聲音之串流資料,使用嵌 入於網頁之播放方式,輔以文字或圖形之網頁元件,進 行數位教材之傳遞,或者使用Flash 元件組成之互動多 媒體內容進行教材之播放元素。其缺點為多媒體影音串 流物件與其他網頁元件之間同步及整合能力較差。對於 多媒體影音串流,使用者的掌握程度較低,只能透過網 頁的程式製作及特定播放器之支援達成。此外,數位教
材內容必須事先編纂,形式固定,其內容無法動態產生 ,以反應即時之狀態(參說明書第5 頁【發明所屬之技 術領域】、【先前技術】)。其主要圖式如附圖3 。 ⒊引證3(參申請卷附說明書):
⑴引證3 為94年6 月11日公告第TWI234366 號專利案。引 證3 公告日為94年6 月11日,早於系爭案之申請日97年 10月16日,可據為主張系爭案不具專利要件之先前技術 。
⑵引證3 提供一種通訊系統,其具有高安全性且可以低成 本架構,其中提供資訊資料之資訊提供側及傳輸獲得自 資訊提供側的資訊資料至一終端之資訊傳輸側可保持它 們本身專有安全策略,及一種使用於此通訊系統的轉移 裝置。本發明的通訊系統,包含:一資訊提供單元,架 構來提供資訊資料;一資訊提供側網路,架構來連接資 訊提供單元並被限制存取;一資訊發射器,架構來藉由 將用來請求資訊資料的請求資料傳輸至資訊提供單元而 獲得資訊資料,及將所獲得的資訊資料傳輸至一終端; 一資訊傳輸側網路,架構來連接資訊發射器並被限制存 取;及一轉移單元,架構來連接資訊傳輸側網路及資訊 提供側網路,決定經由傳輸側網路(下稱傳輸側資料) 接收的資料是否為傳輸自資訊發射器的資料,及經由資 訊提供側網路(下稱提供側資料)接收的資料是否為傳 輸自資訊提供單元的資料,並基於決定結果而轉移傳輸 側資料及提供側資料。依據此種通訊系統,資訊提供單 元連接至被限制存取的資訊提供側網路中,資訊發射器 連接至被限制存取的資訊傳輸側網路。因此,資訊提供 單元及資訊發射器分別地連接至不同網路,轉移單元決 定傳輸側資料是否為傳輸自資訊發射器的資料,及提供 側資料是否為傳輸自資訊提供單元的資料,及基於決定 結果而轉移傳輸側資料及提供側資料。因此,不需要架 構連接資訊發射器及資訊提供單元兩者且具有一統一安 全策略之網路。因此,一組資訊發射器及資訊傳輸側網 路,及一組資訊提供單元與資訊提供側網路,可經由轉 移單元而連接,同時分別地保持它們本身專有安全策略 。再者,轉移單元決定傳輸側資料及提供側資料是否為 分別地已傳輸自資訊發射器及資訊提供單元的資料,且 基於決定結果而轉移。因此,於此組資訊發射器及傳輸 側網路與此組資訊提供單元及提供側網路之間,僅已傳 輸自資訊發射器或資訊提供單元之特定資料被傳輸。更 者,對資訊提供側網路及資訊傳輸側網路的存取分別地
被限制(參說明書第6 至7 頁【先前技術】、【發明內 容】)。其主要圖式如附圖4 。
㈤引證1 、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 具進步性:
⑴引證1 揭示利用反射器作即時串流視訊傳輸及儲存,包含 數位監控、視訊伺服器之被監控端與包含有串流伺服器之 伺服端間,具儲存裝置隨時將輸入反射器之即時協定儲存 於儲存裝置內之視訊raw data暫存區;數位監控、視訊伺 服器及另一反射器之視訊資料係以即時協定視訊資料輸入 ,反射器之反射功能將輸入之即時協定視訊資料即時存入 儲存裝置之暫存區,並於每一個設定時段轉檔為mp4 檔; 反射器之反射功能將儲存於暫存區之rtp 即時協定視訊資 料隨時反射到其他反射器、視訊轉碼器、即時播放器、串 流伺服器,相當於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該網路收集 器所接收到的多媒體影音資料流,以及藉串流伺服器予以 播放之技術特徵。另參酌引證1 說明書第11頁末段至第12 頁所載「本發明人先將串流伺服器中需要最大負載的視訊 影音的管理功能提出,由一組反射器負責處理,除了可以 分散快速處理影像資料,平衡各串流伺服器負載之外,反 射器的反射功能可以隨時將rtp raw data直接輸出到需要 等待時間較小的播放器,到即時播放或監看的目的,或輸 出rtp 資料到特殊的視訊轉碼器轉成不同的視訊編碼送回 串流伺服器。」由此可知,引證1 該反射器與系爭案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之網路收集器所達成功效並無不同。 ⑵引證2 為一種互動式多媒體資料處理系統,其圖式第1 圖 揭示具有數位教材播送伺服器包括一數位存取介面模組, 其自「網路」取得上述即時文字型態之資料以供上述數位 教材播放器透過簡單物件存取通訊協定「存取」,透過即 時視訊串流傳輸通訊協定取得並播放上述多媒體檔案,以 及根據上述網址資訊,利用簡單物件存取通訊協定自上述 數位教材播送伺服器取得上述即時文字型態之資料;在圖 式第5 圖之步驟S21 為等待遠端程式發出一遠端請求,步 驟S22 判斷遠端程式是否發出一讀取資料的請求,若是, 則執行數位存取介面模組自數位教材資料庫取得相關教材 之資料表之步驟S23 ,否則跳至步驟S21 ,及引證3 揭示 一資訊發射器用來將請求資訊資料的請求資料,傳輸至資 訊提供單元而獲得資訊資料,且將所獲得的資訊資料傳輸 至一終端;一資訊傳輸側網路連接資訊發射器並被限制存 取;及一轉移單元連接資訊傳輸側網路及資訊提供側網路 ,決定轉移傳輸側資料及提供側資料;其中轉移單元將附
在自資訊發射器傳輸至資訊提供單元的資料之位址及附在 自資訊提供單元傳輸至資訊發射器的資料之位址,相當於 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該網路收集器及服務伺服器之 技術特徵。
⑶綜上所述,系爭案之一種監控平台,用以將至少一終端設 備所擷取到的資料提供給使用者設備,該監控平台至少包 括:網路收集器,串流伺服器以及服務伺服器等功效。引 證1 至3 揭露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技術特徵如上開 所述,是以通常知識者在遇到系爭案所欲解決習知收集多 點的終點資訊,使之可有效利用頻寬將收集到的終端資訊 傳送至後端需求問題時,即有動機依引證1 至3 所教示實 現系爭案之技術特徵,且系爭案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據此,引證1 至3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⑷原告雖稱:系爭案之「網路收集器」在接收並儲存所擷收 的事件及/或多媒體影音資料後,直接透過串流伺服器回 應該資料予有查詢權限的使用者設備並提供播放處理。此 外,系爭案之「網路收集器」負責接收該終端設備所擷收 到的資料,而由該串流伺服器依據服務伺服器接收到的使 用者請求提供資料串流的服務,故系爭案之「網路收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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