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1年度,136號
IPCV,101,民專訴,136,2013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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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36號
原 告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訴訟代理人  陳仕勳
謝宗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盧美慈律師
劉偉立律師
被 告  湧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伯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律師
龔恆毅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2 年
4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僅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查 原告特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特通公司)起訴時聲明第1 項 原記載「被告等」,嗣於民國102 年1 月29日本院準備程序 將上開聲明更正為「被告湧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 卷㈠第4 、299 頁),核原告上開所為,其性質為補充或更 正事實上之陳述,揆諸前揭說明,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應 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為新型第M396531 號「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專 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0 年1 月11日起至109 年8 月15日止(下稱系爭專利)。詎被告湧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湧德公司)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竟製造並販售侵害 系爭專利之型號RU9-16MA5CH3之RJ連接器產品(下稱系爭產 品),經原告比對後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 利範圍第5 、6 、8 、9 項而屬侵權。被告等至少於起訴狀 繕本送達日起或自系爭專利公告日起,即知悉原告系爭專利 權,若被告仍執意繼續製造、銷售侵權之系爭產品,顯有故 意侵害之事實,且被告等大量生產銷售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



,已導致原告業務上信譽減損,惟被告侵害行為,所造成之 損害於起訴時尚難以計算,原告暫先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 第4 項規定請求賠償最低金額新台幣(下同)3,000 萬元。 被告陳伯榕為被告湧德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公司法第23條 第2 項規定,自應與被告湧德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修 正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第85條第2 、3 項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提 起本件請求,並聲明:⑴被告湧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製 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侵害中華民國新型M396531 號專利之產品。⑵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3,000 萬元整,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⑶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 擔。⑷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則以下列等語置辯:
㈠被告否認原告所提出之系爭產品為被告公司所製造生產之產 品。
㈡系爭產品並未侵害系爭專利:
1.依系爭產品電路圖,變壓器204 與防突波元件2051間的電子 元件為二線式之濾波元件(choke) ,而位於變壓器204 與靜 電保護元件「TVS 」(瞬態電壓抑制器)間的電子元件則是 三線式之濾波元件(choke) ,兩者差別在於該三線式之濾波 元件(choke) 具有多出一中央抽頭的接地線,能藉由該多出 一中央抽頭的接地線將雜訊引導出至地面。
2.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第1 、2 、3 、5 要 件雖與系爭產品揭露之技術內容相同,但第4 、6 要件不同 。其中第4 要件部分,因為系爭產品在電路上包括有防靜電 保護元件以及防突波保護電路,分別設置在訊號輸入端與訊 號輸出端之間;而系爭專利只有在訊號輸入端設置防突波保 護元件,並沒有於訊號輸出( 入) 端設置任何的防靜電保護 元件,故並未文義讀取。第6 要件部分,系爭產品於阻絕變 壓器204 一次側訊號輸入端設有防靜電保護元件「TVS 」及 濾波元件(choke) ,而於阻絕變壓器204 二次側訊號輸出端 設有2051( 防突波元件) 及濾波元件(choke) ,與系爭專利 不同,故未文義讀取。而系爭產品於網路信號傳遞過程中, 若發生雷擊、強大電磁波或突波侵襲外部網路時,即可藉由 網路濾波元件(choke) 分別位於阻絕變壓器204 一次側線圈 與二次側線圈處所並聯設置之靜電保護元件「TVS 」、2051 防突波元件將突波的過電壓、電流及靜電予以吸收,並由高 壓電容或氣體放電管(GDT) 將電流導引至屏蔽殼體後,再由 與屏蔽殼體接觸的接地端釋放,進而得到最佳的防突波、靜



電之保護效果,然系爭專利並未設置靜電保護元件「TVS 」 與網路濾波元件(choke) ,故其與系爭產品相較之下,就無 法達到防靜電與過濾雜訊之保護功能,因此兩者的技術特徵 並不相同,原告主張被告侵害系爭專利即無理由。 3.系爭產品不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範圍 ,理由與前述相同,系爭專利既未設置靜電保護元件「TVS 」與網路濾波元件(choke) ,則系爭產品即未侵害系爭專利 。
㈢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8 、9 項不具進步 性:
1.第5項:
⑴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6之組合:
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中所具有的特徵:絕 緣本體、通槽、容置空間、訊號傳輸模組、電路板、輸入 端子組、輸出端子組、變壓器、第一防突波元件、金屬殼 體、第二保護元件組等組合元件與構造間之相互關係位置 特徵以及電路上的設置,全皆已被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 6 三者組合後所涵蓋與揭露,是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⑵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9 之組合:
另系爭專利標號121 變壓器右側至接地間所設置的標號13 1 氣體放電管與標號132 第二防突波元件(高壓電容), 皆已全為引證9 專利說明書第3 圖上的電子元件標號F 保 護器件所涵蓋與揭露,因此,引證1 、2 、9 之組合可證 明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 ⑶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7 之組合:
引證7 已揭示系爭專利標號121 變壓器右側至接地間所設 置的標號131 氣體放電管的技術內容,因此,引證1 、2 、7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 具進步性。
⑷引證1 、5 、6 之組合或引證1 、5 、7 之組合或引證1 、5 、9 之組合:
引證5 第2 圖揭露標號111 阻絕變壓器,在該標號111 阻 絕變壓器右側的地方有兩個標號141 防突波保護器以及在 標號111 阻絕變壓器右側中央抽頭至接地間所設置的標號 143 高壓電容,與系爭專利差異僅在該系爭專利由標號12 1 變壓器右側中央抽頭至接地間多出一個標號131 氣體放 電管元件而已,但由引證5 專利說明書第13頁第3 至6 行 記載,可了解到該阻絕變壓的二次側線圈與訊號輸出端或 是阻絕變壓的一次側線圈與訊號輸入端,均係文字上的定



義而已,兩者的關係位置是相對的,可視電路上的輸入與 輸出端位置不同予以不同之定義。故而該引證5 上之標號 111 阻絕變壓器、標號141 防突波保護器以及在標號111 阻絕變壓器右側中央抽頭至接地間所設置的標號143 高壓 電容等元件在實施時亦可設置位在標號111 阻絕變壓器的 一次側線圈與訊號輸入端112 間。因此,引證1 、5 、6 之組合或引證1 、5 、7 之組合或引證1 、5 、9 之組合 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 2.第6 項:
系爭專利第6 項之第二防突波元件為一高壓電容特徵部分皆 已被〔引證1+引證2(或引證5)+ 引證6(或引證7 或引證9)〕 之組合所涵蓋與揭露,是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 3.第8項:
⑴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第1 要件到第5 要件 外觀機構上所顯現出的絕緣本體、通槽、容置空間、訊號 傳輸模組、電路板、輸入端子組、輸出端子組、變壓器、 第一防突波元件、金屬殼體等組合元件與構造間之相互關 係位置特徵皆已為引證1 所涵蓋與揭露。
⑵至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第6 要件之技術特 徵,由引證6 第3 圖及引證6 說明書第12頁記載可知,系 爭專利標號121 變壓器右側至接地間所設置的標號131 氣 體放電管與標號132 第二防突波元件(高壓電容),亦已 完全為引證6 第3 圖上的電子元件標號329 突波吸收元件 所涵蓋與揭露。
⑶另若將引證2 與引證9 專利說明書第3 圖的電子元件標號 F 保護器件予以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 範圍第8 項中第6 要件所有特徵,亦已被引證2 與引證9 組合後所涵蓋與揭露。
⑷引證7 第2 頁應用指南中之LAN/WAN 線路圖式中的B3D420 L-C 陶瓷氣體放電管接地設置結構、第10頁陶瓷氣體放電 管規格書結構尺寸與系爭專利相互對照下,即已揭示系爭 專利標號121 變壓器右側至接地間所設置的標號131 氣體 放電管的技術內容,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 中第6 要件所有特徵,亦已被引證2 與引證7 組合後所涵 蓋與揭露。
4.第9 項:
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中所具有的「該變壓器 為一隔離變壓器」之要件特徵,亦已被引證1 組合引證2 ( 或引證5 )組合引證6 (或引證7 或引證9 )所涵蓋與揭露



,是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 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㈣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⑶若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㈡第3至4頁): ㈠原告於99年8 月16日向智慧局申請「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 構改良」新型專利,經該局審查核准後,發給第M396531 號 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權期間自100 年1 月11日 起至109 年8 月15日止。
㈡原告於101 年10月8 日向智慧局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經智慧 局於101 年12月27日准予更正。
㈢原告於101 年9 月18日向訴外人崑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購買 之聯想電腦內,有原證5 所示型號「RU9-16MA5CH3」之「RJ 連接器」(下稱系爭產品)。
四、本院經整理並協議簡化兩造爭點如下(見本院卷㈡第4 頁) :
㈠系爭產品是否為被告所製造、販賣?
㈡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 8 、9 項而侵害系爭專利?
㈢引證1 、2 、6 之組合;引證1 、2 、7 之組合;引證1 、 2 、9 之組合;引證1 、5 、6 之組合;引證1 、5 、7 之 組合;引證1 、5 、9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申 請專利範圍第5 、6 、8 、9 項不具進步性?
㈣原告請求命被告公司排除、防止侵害,是否有據? ㈤本件原告可否請求損害賠償?若可,損害賠償金額以多少為 適當?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於101 年10月8 日向智慧局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經智慧 局於101 年12月27日准予更正,更正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共計12項,其中第1 、8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直接或間接 依附於獨立項之附屬項。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更 正後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8 、9 項,是本件僅就上 開請求項為論述,合先敘明。
㈡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1.系爭專利為一種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主要係具 有一絕緣本體、一設置於絕緣本體內的訊號傳輸模組、電 性連接在訊號傳輸模組上的一第一保護元件組及一第二保 護元件組。訊號傳輸模組包括一佈設線路的電路板及與該 電路板電性連接的一輸入端子組及一輸出端子組。第一保 護元件電性連接於輸入端子組及輸出端子組之間,提供線



路對線路之間的保護作用。第二保護元件電性連接於第一 保護元件組及地線之間,提供線路對地線之間的保護作用 (見本院卷㈠第17頁系爭專利中文新型摘要)。由系爭專 利說明書第8 圖及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9 行之記載,可知 系爭專利在輸出端子組與輸入端子組間設有包含變壓器及 第一防突波元件的第一保護元件組,並在變壓器之中心抽 頭部位與地線間設有包含氣體放電管及第二防突波元件的 第二保護元件組,又該第一防突波元件為瞬態電壓抑制器 、第二防突波元件為高壓電容或瞬態電壓抑制器(見本院 卷㈠第20、27頁背面)。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1 所示。 2.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8 、9 項如下: ⑴第1項:一種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係設置於一 電腦主機板上,包含:一絕緣本體,內部具有一容置空間 ,並於該絕緣本體一側開設有一供RJ-45規格之外部纜線 連接之通槽;一訊號傳輸模組,設置於該容置空間中,具 有一佈設線路之電路板,以及與該電路板電性連接且用以 傳輸RJ-45之訊號的一輸入端子組與一輸出端子組,其中 該輸入端子組通過該容置空間,延伸設置於該通槽內,用 以電性連接外部纜線,該輸出端子組與該電腦主機板電性 連接;一第一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在該訊號傳輸模組的 該電路板上,並且該第一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於該輸入端 子組及該輸出端子組之間,其中該第一保護元件組包括一 變壓器(Transformer)及一第一防突波元件(Surge prot ection component),該變壓器具有一一次側線圈及一二 次側線圈,該一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入端子組,該二次 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出端子組,該第一防突波元件電性連 接於該變壓器的該一次側線圈及該輸入端子組之間;一金 屬殼體,包覆該絕緣本體,提供金屬屏蔽作用;以及一第 二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在該訊號傳輸模組的該電路板上 ,並且該第二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至該第一保護元件組及 該金屬殼體。
⑵第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 結構改良,其中該第二保護元件組包括一氣體放電管及一 第二防突波元件。
⑶第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述之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 結構改良,其中該變壓器的該一次側線圈具有一中心抽頭 部位,該氣體放電管及該第二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該一次 側線圈的該中心抽頭部位以及該金屬殼體。
⑷第6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所述之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 結構改良,其中該第二防突波元件為一高壓電容。



⑸第8項:一種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係設置於一 電腦主機板上,包含:一絕緣本體,內部具有一容置空間 ,並於該絕緣本體一側開設有一通槽;一訊號傳輸模組, 設置於該容置空間中,具有一佈設線路之電路板,以及與 該電路板電性連接的一輸入端子組與一輸出端子組,其中 該輸入端子組通過該容置空間,延伸設置於該通槽內,用 以電性連接外部纜線,該輸出端子組與該電腦主機板電性 連接;一金屬殼體,包覆該絕緣本體,提供金屬屏蔽作用 ;以及至少四個保護元件,電性連接在該訊號傳輸模組的 該電路板上,包括一變壓器、一氣體放電管、一第一防突 波元件及一第二防突波元件;其中,該變壓器具有一一次 側線圈及一二次側線圈,該一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入端 子組,該二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出端子組,該第一防突 波元件電性連接於該輸入端子組及該一次側線圈之間,該 一次側線圈具有一中心抽頭部位,該氣體放電管及該第二 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該一次側線圈的該中心抽頭部位及該 金屬殼體。
⑹第9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所述之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 結構改良,其中該變壓器為一隔離變壓器。
㈢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系爭產品之照片如附圖2所示,其中10為絕緣架體、101為絕 緣架體內部之容置空間、102為RJ-45規格之通槽、20為訊號 傳輸模組、201為電路基板、202為輸入端子組、203為輸出 端子組、204為變壓器、205為複數保護元件、2051為防突波 元件、2052為氣體放電管、2053為電容、30為金屬殼體。又 附圖3 為系爭產品之電路圖,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如附圖3 所示,其中204 為變壓器、2051為防突波元件、2052為氣體 放電管、2053為電容。
㈣解析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可解析為6 個要件,分 別為5A至5F,第8 項可解析為5 個要件,分別為8A至8E,第 6 項為第5 項之附屬項,第9 項為第8 項之附屬項,除所依 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要件外,其所限定之技術特徵均可 各解析為1 要件。經對應於系爭專利更正後上開申請專利範 圍各要件解析系爭產品技術特徵,亦可各解析為數要件,均 詳如附表所示。
㈤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上開申請專利範圍: 1.第5項:
 ⑴文義讀取之分析:
  ①茲比對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與系爭產



     品之各要件,系爭產品可讀取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     利範圍第5 項要件5A、5B、5C、5E之文義,此亦為兩     造所不爭執,以下就5D、5F要件為說明。 ②5D要件:
如附圖1所示,系爭專利要件5D之「輸入端子組」與 「輸出端子組」之間,依序設有「第一防突波元件」 、「變壓器」,其電性連接關係為:「變壓器」之一 次線圈電性連接「輸入端子組」,「第一防突波元件 」電性連接「變壓器」之一次線圈及「輸入端子組」 之間;「變壓器」之二次線圈電性連接「輸出端子組 」。而系爭產品依附圖2 、3 所示,其輸入端子組20 2 與輸出端子組203 之間,依序設有防突波元件2051 、二線式濾波元件(choke )、具有一次側線圈及二 次側線圈之變壓器204 、瞬態電壓抑制器(TVS ), 其電性連接關係為:變壓器204 之一次側線圈先電性 連接二線式濾波元件(choke )再電性連接輸入端子 組202 ,防突波元件2051電性連接於二線式濾波元件 (choke )及該輸入端子組202 之間;變壓器204 之 二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輸出端子組203 ,瞬態電壓抑制 器電性連接於變壓器204 之二次側線圈及該輸出端子 組203 之間。準此,系爭產品變壓器之一次側線圈較 系爭專利多了二線式濾波元件(choke ),變壓器之 二次側線圈較系爭專利多了TVS (瞬態電壓抑制器) ,且兩者電性連接關係亦不同。
原告雖主張系爭產品雖具有二線式濾波元件、TVS , 但仍落入系爭專利權範圍云云。惟原告自承:「本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皆能同意:若將不同的電子元件 ,或是相同的電子元件的不同規格版本,設置到一電 路之中,都會令該電路產生相當大的變化。…於電路 設計中,決不會因為一個電子元件的效用相似,就可 以直接替換使用,而不對整體電路產生任何影響」, (見本院卷㈡第97頁),因此電路設計中若加入二線 式濾波元件、TVS 等不同功能的電子元件,將使系爭 產品之電路設計與系爭專利完全不同。況原告亦認被 告所提引證6 圖3 因多了共軛線圈326 而與系爭專利 的電路設計差異甚遠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00 頁), 惟觀之被告所提引證6 的共軛線圈323 、326 、328 與系爭產品的二線式濾波元件(choke )皆為相同之 電子元件,此益證系爭產品之變壓器之一次側線圈連 接有二線式濾波元件(choke )而使系爭產品與系爭



專利之電路設計差異甚遠。是原告主張系爭產品縱具 有二線式濾波元件、TVS ,但仍落入系爭專利權範圍 云云,自不足採。
原告又謂系爭專利圖式元件編號121其實包含變壓器 線圈及濾波元件,所以系爭專利之「變壓器」本來就 會包含濾波元件云云。惟系爭專利圖式第8圖元件編 號121之變壓器所包含之濾波元件為三線式濾波元件 ,其與系爭產品之二線式濾波元件不同,三線式濾波 元件係將低頻雜訊藉由中央線路接地而濾除,二線式 濾波元件係用以將高頻雜訊濾除,因此系爭專利請求 項中之「變壓器」於審酌說明書後僅可解釋為「變壓 器與三線式濾波元件之組合」,並無法擴大解釋為「 變壓器與三線式濾波元件、二線式濾波元件之組合」 ,是原告上開主張亦無足取。
綜上,系爭專利要件5D之變壓器之一次側線圈並沒有 二線式濾波元件(choke),變壓器之二次側並沒有 TVS(瞬態電壓抑制器),所以不僅系爭專利要件5D 之電子元件與系爭產品不同,且各電子元件間的電性 連接關係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並未被系爭專利要 件5D之文義所讀取。
③5F要件:
系爭產品於電路基板201上具有氣體放電管2052、電 容2053,變壓器204的該一次側線圈具有一中心抽頭 部位,氣體放電管2052及電容2053電性連接該一次側 線圈的該中心抽頭部位以及金屬殼體30,而系爭專利 要件5F之「氣體放電管」與「第二防突波元件」電性 連結「變壓器之一次側線圈之中心抽頭部位」以及「 金屬殼體」,且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9 行記 載:「…其中,該第一防突波元件122 主要可為一瞬 態電壓抑制器(Transient Voltage Suppress-or,TVS ) ,而該第二防突波元件132 可為一『高壓電容』或 瞬態電壓抑制器」(見本院卷㈠第20頁),足見系爭 專利要件5F之「第二防突波元件」可對應於系爭產品 的電容2053,由於系爭產品的變壓器204 、氣體放電 管2052、電容2053、金屬殼體30及其間之電性連結關 係,皆與系爭專利要件5F的「變壓器」、「氣體放電 管」、「第二防突波元件」、「金屬殼體」及其間之 電性連接關係相同,是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要件5F之 文義所讀取。
被告雖辯稱系爭產品設有TVS (瞬態電壓抑制器)而



系爭專利並沒有,所以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要件5F不 相同云云,惟依附圖3 系爭產品之電路圖所示,系爭 產品之TVS(瞬態電壓抑制器)是設在變壓器204 之 二次側而非一次側,而要件5F係界定變壓器一次側之 電子元件及其電連接關係,是系爭產品在變壓器一次 側之電子元件及其電連接關係已與系爭專利要件5F相 同而文義讀取,故被告上開主張並不可採。
    ④小結:系爭產品無法讀取系爭專利5D要件之文義,基     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即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5項之文義範圍,以下續為均等論之分析。  ⑵均等論之分析:
①查一般電路的運作,係為該電路中電子元件的種類及 該電路中各電子元件間的電連結關係所整體綜合表現 下的結果,因此,一個電路中加入新的電子元件,不 但該新電子元件本身會影響電路的運作,該新電子元 件與原本其他電子元件的新電連結關係亦會影響電路 的運作,原告亦自承電路中加入任何新的電子元件都 會令該電路產生相當大的變化,業如前述,準此,系 爭專利要件5D之變壓器之一次側線圈並沒有二線式濾 波元件(choke ),變壓器之二次側並沒有TVS (瞬 態電壓抑制器),將使系爭專利要件5D與系爭產品之 電路運作差異甚大。
②再者,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第3 段記載:「然 而,高壓突波的產生原因有非常多種,因此,無法預 測所產生的電壓會有多高。『若所產生的電壓高於所 設防突波元件能夠承受之極限』,則防突波元件無法 將電壓成功阻絕。再者,『於防突波元件阻絕高壓突 波後,仍然可能會有些微電流通過而產生電壓』,若 所產生之電壓仍大於連接器內部積體電路(Integrate d Circuit, IC) 的工作電壓,則該IC仍可能會燒毀 。如此一來,即使於另一端( 輸出端或輸入端) 設置 另一個防突波元件,仍然無法避免連接器被燒毀的可 能」(見本院卷㈠第18頁背面),可知系爭專利申請 前習知技術所遭遇之問題在於:「若電壓高於所設防 突波元件所能承受之極限,或若防突波元件阻絕高壓 突波後仍有電流通過產生電壓,皆導致無法避免連接 器被燒毀」。再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第4 段記 載:「再者,於該案中,該連接器結構主要係透過一 連接器模組外的金屬殼體來直接形成接地作用。『在 線路對地線之間沒有設置任何保護元件的情況之下』



,若因靜電或雷擊所產生之壓降過大時,仍然可能會 使該連接器被燒毀」(見本院卷㈠第18頁背面),可 知系爭專利申請前習知技術所遭遇之另一問題在於: 「線路對於地線間未設置任何保護元件,將導致連接 器仍可能被燒毀」。再觀之系爭專利圖式第8 圖,可 知系爭專利之技術在於,在輸出端子組與輸入端子組 間設有包含變壓器及第一防突波元件的第一保護元件 組,並在變壓器之中心抽頭部位與地線間設有包含氣 體放電管及第二防突波元件的第二保護元件組,其第 一防突波元件為瞬態電壓抑制器、第二防突波元件為 高壓電容或瞬態電壓抑制器,又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 第5 頁第3 段記載:「本創作相較於先前技術所達成 之功效在於,『使用氣體放電管、瞬態電壓抑制器及 變壓器等防突波元件來互相搭配』,以構成線路與線 路之間,以及『線路與地線之間』的保護元件。如此 一來,可以提升連接器對於靜電或雷擊的防護規格。 並且,如氣體放電管具有容值低、較小訊號失真、組 裝容易及成本低等優點。比較其他的過電壓保護元件 或保護技術,使用氣體放電管來做為保護元件係可實 際提高連接器的效能及使用效益」(見本院卷㈠第19 頁),可知系爭專利係利用氣體放電管、瞬態電壓抑 制器及變壓器等防突波元件如系爭專利圖式第8 圖之 電路連接搭配後,方可提升連接器的防護規格,進而 解決習知技術之「若電壓高於所設防突波元件所能承 受之極限,或若防突波元件阻絕高壓突波後仍有電流 通過產生電壓,皆導致無法避免連接器被燒毀」問題 以及「線路對於地線間未設置任何保護元件,將導致 連接器仍可能被燒毀」問題。
③由上可知,系爭專利要件5D係以「於輸出端子組與輸 入端子組間如系爭專利圖式第8 圖之配置方式設置變 壓器、第一防突波元件」為技術手段(way );系爭 產品係以「變壓器204 之一次側線圈先電性連接二線 式濾波元件(choke )再電性連接輸入端子組202 , 防突波元件2051電性連接於二線式濾波元件(choke )及該輸入端子組202 之間,變壓器204 之二次側線 圈電性連接輸出端子組203 ,瞬態電壓抑制器電性連 接於變壓器204 之二次側線圈及該輸出端子組203 之 間」為技術手段(way ),二者之技術手段(way ) 由於電路配置不同而不同。再者,系爭專利要件5D係 利用「變壓器、第一防突波元件如系爭專利圖式第8



圖之配置所產生提高突波承受能力」之功能(functi on);系爭產品係利用「變壓器204 、二線式濾波元 件(choke )、防突波元件2051、TVS (瞬態電壓抑 制器)電路配置所產生突波承受能力」之功能(func tion),二者功能(function)由於不同電路配置所 產生突波承受能力不同而不同。此外,系爭專利要件 5D係產生「如系爭專利圖式第8 圖之電路配置而提高 輸出電子組與輸入端子組間突波承受能力」之結果( result),系爭產品係產生「二線式濾波元件(chok e )、防突波元件2051、TVS (瞬態電壓抑制器)電 路配置而提高輸出電子組與輸入端子組間突波承受能 力」之結果(result),二者結果(result)由於不 同電路配置所提高突波承受能力之結果不同而不同。 綜上,由於系爭產品之變壓器之一次側線圈連接有二 線式濾波元件(choke )、二次側線圈連接有TVS ( 瞬態電壓抑制器),致使系爭產品之整體電路設計與 系爭專利要件5D之技術手段(way )、功能(functi on)以及結果(result)均不相同,故系爭產品未落 入系爭專利要件5D之均等範圍。
 ⑶結論: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要件5D之文義範圍及均 等範圍,基於全要件原則,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 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範圍。
2.第6項:
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依附於第5 項,其所 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即要件6G雖可讀取系爭產品6g之文 義,然由於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 第5 項之範圍,因此系爭產品當然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 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範圍。
3.第8項:
 ⑴文義讀取之分析:
茲比對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與系爭產    品之各要件,系爭產品可讀取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    利範圍第8項要件8A、8B、8C、8D之文義,此亦為兩    造所不爭執,以下就8E要件為說明。 ①系爭產品具有六個保護元件配置於電路基板201 上, 由輸入端子組202 與輸出端子組203 之間,依序設有 防突波元件2051、二線式濾波元件(choke )、具有 一次側線圈及二次側線圈之變壓器204 、瞬態電壓抑 制器等共四個保護元件;由變壓器204 的該一次側線 圈具有一中心抽頭部位以及金屬殼體30之間,設有氣



體放電管2052及電容2053等共二個保護元件;其中, 變壓器204 之一次側線圈先電性連接二線式濾波元件 (choke )再電性連接輸入端子組202 ,變壓器204 之二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輸出端子組203 ,防突波元件 2051電性連接於二線式濾波元件(choke )及該輸入 端子組202 之間,氣體放電管2052及電容2053電性連 接該一次側線圈的該中心抽頭部位以及金屬殼體30, 以及瞬態電壓抑制器電性連接於變壓器204 之二次側 線圈及該輸出端子組203 之間。
②由於系爭專利要件8E之變壓器之一次側線圈並沒有二 線式濾波元件(choke ),變壓器之二次側並沒有TV S (瞬態電壓抑制器),所以不僅系爭專利要件8E之 電子元件與系爭產品不同,且各電子元件間的電性連 接關係亦不相同,是系爭產品無法讀取系爭專利8E要 件之文義,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即未落入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文義範圍,以下續為均等 論之分析。
 ⑵均等論之分析:
如前所述,系爭專利係利用氣體放電管、瞬態電壓抑制 器及變壓器等防突波元件如系爭專利圖式第8 圖之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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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湧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崑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