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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02年度,30號
CSEV,102,旗補,30,201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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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補字第30號
原   告 亞洲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雪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憲宗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
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陸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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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