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2年度,381號
STEV,102,店簡,381,2013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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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38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邱垂棟
      丘文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平和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侯平和真正之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民事訴訟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所記載被告侯平和之住所,係新北市新店區 戶政事務所之址,顯無法送達被告,於法不合,應予補正。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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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