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0年度,887號
STEV,100,店簡,887,201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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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887號
原   告 陳正元
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律師
      葉奇鑫律師
      葉亭巖律師
被   告 陳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7日內就原告於101年8月8日所提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所附附件12及15之借款還款差額明細表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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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