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887號
原 告 陳正元
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律師
葉奇鑫律師
葉亭巖律師
被 告 陳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7日內就原告於101年8月8日所提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所附附件12及15之借款還款差額明細表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