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77號
上 訴 人 鄭玉杯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鈺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
○○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