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1年度,167號
CHEV,101,彰簡,167,2013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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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健億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彩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照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5,2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
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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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照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億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