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9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敬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新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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